商务部对原产日本、印度的吡啶调查内幕真相
一: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
被调查产品名称:吡啶,别名:氮(杂)苯,英文名称:Pyridine。
分子式:http://www.boyar.cn/class/upload_file/2012/09/22/1348276065_1.jpg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吡啶是含有一个氮杂原子的六元杂环化合物,即苯分子中的一个“碳氢CH ”被“氮(N)”所取代而生成的化合物。吡啶通常呈无色或微黄色液体,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低毒易燃,可溶于水、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吡啶是含吡啶环类农药和医药中间体的基础原料,也是日用化工、饲料、食品添加剂、子午轮胎工业的重要原料,在医药和工业领域中还可 以作为特殊溶剂。作为中间体原料,其农药用途最为广泛,涉及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农药品种,可用于生产百草枯、敌草快、毒死 蜱等农药产品,在医药领域可以用于生产抗肿瘤药、神经类药物和其他药物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33100。
二:进口吡啶调查起因
商务部于2012年8月2日收到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和南通瑞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吡啶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 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 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吡啶产量之和在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1月至6月期间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 量的比例均超过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9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三:进口吡啶调查分析
吡啶进口总量呈下降趋势,但印度、日本的进口比例却在逐年提升。06 年以来,随着红太阳等企业突破吡啶的合成技术并实现大规模生产,我国吡啶的自给率不断提升,吡啶的进口总量呈逐年下降的趋势:11 年我国进口吡啶及其盐的量为1.71 万吨,较08 年下降15%,我国吡啶的进口依存度从08 年的52%下降至11 年的26%。但是,我国从印度和日本进口吡啶的量却仍在增长:08-11 我国从印度和日本进口吡啶的量增长42%,11 年印度和日本的吡啶进口量占我国吡啶进口总量的83%。
06 年红太阳突破吡啶的合成技术并实现大规模生产,国内吡啶产能快速扩张。由于吡啶合成技术非常复杂,2005 年以前吡啶的供给基本被凡特鲁斯等国际企业垄断。06 年5 月红太阳(南京生化)第一套1.2 万吨吡啶产能试车成功,08、10 年红太阳又先后在安徽国星投产了2 套各2.5 万吨的吡啶产能。
根据我们的统计,11 年国内的吡啶产能已达到8.7 万吨,约占全球吡啶总产能的60%。红太阳的吡啶产能已超越凡特鲁斯,成为全球最大的吡啶供应商。
大吨位下游产品已基本完成产能向中国转移的过程,农业部1745 号公告限制了吡啶最大下游百草枯的母药及制剂扩产,未来需求增量将依赖吡啶类中间体的下游开发。由于06 年以来国内的吡啶产能扩张速度较快,吡啶及其盐目前在国内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11 年国内产量为5.05 万吨,产能利用率约为60%。08-11 年表观消费量CAGR 为18%,吡啶及其盐的主要下游为农药和医药中间体,其中下游需求占比较大的产品如百草枯、维生素B3 等已基本完成了产能向中国转移的过程,且农业部1745 号公告限制了百草枯的母药及制剂扩产,将间接影响吡啶的需求。吡啶需求未来的增量将来自吡啶类中间体的下游发展,如氯代吡啶、乙烯基吡啶等。
四:进口吡啶 调查开始,结束时间,以及公文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55号
【发布日期】2012-09-21
【结束日期】:根据公告,本次调查通常应在2013年9月2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4年3月21日
五:红太阳官方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该事项基本情况
2012年8月2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星”)和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生化”)及国内其他两家企业代表国内吡啶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调查。
2012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55号公告,根据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9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本次调查自2012年9月2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3年9月2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4年3月21日。
二、该事项对安徽国星和南京生化生产经营的影响
目前,安徽国星和南京生化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受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调查,最终结果还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在进行相关调查之后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裁决,因此,目前尚无法评估此事项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国星和南京生化产生的影响程度。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该事项详细内容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5号”。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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