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棒棒 发表于 2012-11-12 17:28:43

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

   正对好多农药企业在登记中产生的困惑,和不知道怎么去登记,国家的登记法规到底有哪些?本人整理了这个文档,希望对需要登记的农药企业有帮助! 大致内容如下:

    第一条 根据《农药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定》第二条所称管理范围除原《规定》所列内容外,还包括用于生害虫及调节植物及昆虫生长的农药品种。
  第三条 《规定》第二条所称生物农药,系指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害或调节植物生长的微生物及植物来源的农药。
  第四条 国内、外各单位申请农药品种登记、补充登记或临时登记,需向农牧渔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资料壹式肆份。
  第五条 申请农药品种登记或临时登记,需提供两克纯品或标准样品(必要时需提供有毒代谢物或标记物),100克工业品原药,250克加工品的农药样品。补充登记需提供250克申请登记的农药样品。
  第六条 申请农药品种补充登记,需根据下述情况提供资料:
  (一)变更使用范围,需提供应用技术和必要的残留方面的资料。
  (二)剂型不变而含量改变,须提供新加工品因生产技术、应用技术改变方面的补充资料。高毒农药的制剂其含量由低变高时,需提供必要的毒性资料。
  (三)改变剂型,需提供新剂型生产技术、产品标准、应用技术、毒性、残留以及环境质量方面必要的资料。
  (四)投产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效成份已登记过的农药的混合制剂,需提供新加工品生产技术、产品标准、应用技术、毒性、残留以及环境质量方面的资料。 第七条 农药进行大田药效示范或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临时登记,其有效期一2年,同一品种的临时登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 外国农药在我国品种登记或补充登记期满,要求继续登记,须在期满前6个月提出再登记申请。再登记的有效期亦为5年。
  第九条 未经登记的农药,不得在我国的出版物、广播、电视上刊登和播放广告。
  第十条 农药登记按如下标准交纳手续费(按人民币计):农药品种登记(一个品种、一个剂型、二种适用作物)5000元;补充登记中改变剂型2000元,混合剂型2000元,改变含量300元,变更使用范围200元;品种登记及补充登记有效期满再登记500元、临时登记500—2500元;补发换发《登记证》20元。
  第十一条 农药登记的审查期限,接收齐资料后起算,品种登记、补充登记1年,临时登记3个月。
  第十二条 农药检定所不定期公布农药登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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