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家寡人 发表于 2013-3-12 10:38:42

2013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2013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2013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扶持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为保证补助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补助资金的规范使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实施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财政以奖代补、部门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等综合措施,支持部分重要农产品主产区的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建设储藏、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推广普及科学适用技术,改善落后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条件,实现“增加供给、均衡上市、稳定价格、提高质量、保证加工、促进增收”等一举多效的目标。  (二)实施原则  1.突出重点。以马铃薯主产区、果蔬优势产区和特色产业带为重点,同时考虑各地工作基础,合理确定实施区域和建设规模。  2.农民为主建设。项目实施中,政府部门主要通过资金扶持、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鼓励、引导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出资出劳,自主建设初加工设施,不搞包办代替。  3.集中连片。项目支持的设施建设要安排在规定品种主产区的重点乡镇、村屯,力求集中连片建设,体现整体效果。  4.阳光操作。补助资金的分配、受益主体的确认,以及项目验收等环节均须建立明确制度,相关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建管用并举。政府部门既要组织好设施建设过程的指导和服务,也要重视设施使用过程的管理、维护等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产地初加工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农产品减损、提质、增效目标的实现。  二、补助范围、对象、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范围。优势主产区、特色产业带主要农产品储藏、保鲜、烘干等设施建设。2013年补助当年新建的马铃薯贮藏窖(库)、果蔬保鲜和烘干设施。  (二)补助对象。项目实施区域的农户和专业合作社。为使更多农民受益,每个农户当年享受补助的设施建设不超过2座,每个专业合作社不超过5座。  (三)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资金对纳入目录的各类设施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1)。  (四)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获得批准建设完成的初加工设施,经县级农业、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兑现补助资金。  三、实施程序、职责分工和监督考核  (一)实施程序。省级农业、财政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省(区、兵团)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并于3月31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审核;农业部商财政部同意后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各省;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后,下发项目实施县有关部门。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按照省(区、兵团)制定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本项目实行两次公示制,即项目实施区的农户或专业合作社自愿提出补助设施建设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表2),经乡镇政府审核,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在项目所在村公示7天后,开始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县级农业、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验收工作需实地见物,确认当年新建,并符合工程验收标准,方可认定为合格),在项目所在村公示7天,由县级财政部门兑付补助资金。  如果申请者较多,所需资金超过预算额度,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农民认可的方式,确定当年享受补助政策的农户或专业合作社。  (二)职责分工。农业部和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印发年度实施指导意见;负责对省级项目实施方案、总体情况和补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监督、考核。农业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总体技术方案(另行文印发),并组织对省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省(区、兵团)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对县级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验收和补助资金兑付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于12月15日前形成项目实施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各省(区、兵团)可确定省级技术依托单位,承担技术方案本地化设计、工程建设指导、技术咨询和县级人员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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