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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6 16: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23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消息称,伊春市西林区龙泉湖水库周边出现丢弃农药瓶现象,经区治安大队调查,最终将涉事人员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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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生态环境厅公告截图

无独有偶,今年9月份,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某农资经营店近日被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罚了2000元,原因是不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这是《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青岛市首例被处罚的案件。(具体链接→: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罚!)

在此特别提醒:擅自加大农药剂量、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都是违法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不仅对农药的登记、生产、经营等环节加强了监管,还针对农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今后用药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轻者要承担行政、民事责任,重者则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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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农药须做到“七项注意”
关于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新《条例》做出了七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严格按标签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二是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是按安全间隔期要求停止用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四是慎用剧毒、高毒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五是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等废弃物。

六是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七是规模使用者应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将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根据群众举报,农业执法人员对赵某经营的农资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店经营的10%腐霉利烟剂予以质量抽检。经农药鉴定所化验检测,抽检农药中腐霉利实际含量为4%,低于标注含量“10%”,属于劣质农药。赵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农业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其没收剩余劣质农药、罚没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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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针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条例》第56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行政拘留处罚,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

滥用农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案例:菜农胡某在承包地里种植了4.5亩胡萝卜。为了防止地蛆啃食,他私下购买了一箱高毒农药甲拌磷藏在家中。在农田灌溉时,胡某将甲拌磷导入喷雾器中加水稀释,经阀门把药剂顺水渗入菜畦。胡某的上述行为被农业执法部门查处,后移交给公安机关。

庭审中胡某辩称,使用其他低毒农药,需要多次喷洒才能起到作用,但甲拌磷使用一次就可以了,既省事又便宜,这是促使他偷施高毒农药的主要原因。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说法:甲拌磷是高毒农药,短期内接触(口服、吸入、皮肤、黏膜)即可能引起急性中毒。本案中,胡某为了防止害虫啃食农作物,将高毒农药用在了自家耕地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所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刑法》规定,该罪为行为犯,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判决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本案中胡某的教训提醒广大种植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使用农药,尤其是不能滥用或超限量使用剧毒、高毒等农药。(综合来源:农财网农化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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