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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农药复配原则及标准

已有 661 次阅读2015-3-4 22:46

农药复配原则及标准
 
农药复配原则
在农作物病、虫、杂草的化学防治中,人们常常把不同作用机制或者不同作用方式的两种以上的农药复配,混合使用。农药的合理配制不仅能克服和延缓抗药性,而且能起到兼治病虫害、提高药效、减少用药次数、降低防治成本等作用。
一、复配类型
1.杀虫剂加杀虫剂:就是将不同类型、不同作用方式的杀虫剂复配,目前主要有有机磷类
和有机磷类、有机磷与拟菊酯类、有机磷与氨基甲酸酯类、有机氮与氨基甲酸酯类,有机氮与拟菊酯类等复配方式。
2.杀虫剂加杀菌剂:这种类型主要发挥杀虫、杀菌兼治作用。
3.杀菌剂加杀菌剂:一般将具有内吸治疗作用的杀菌剂与保护性杀菌剂复配使用。内吸性
杀菌剂能被植物吸收,传输到植物的各个部位,起到杀菌效果;保护性杀菌剂,不能被植物吸收,而残留在植物体表,防止病菌入侵感染。
4.除草剂加除草剂:一般将持效期长、短不同的除草剂搭配;将内吸传导性除草剂与触杀
性除草剂搭配;根据杀虫谱互补,杀单子叶杂草的除草剂与杀双子叶杂草的除草剂混用。
二、复配原则
1.增效原则:两种以上农药的混用,在药效上有增效和减效两种可能。而且,同样两种农
药配比不同,增效程度也不相同。
2.毒性原则:农药混用后毒性不增大,持续药效期应相同或增加,残留不高于单用的药剂

3.药害原则:有些农药单独使用对作物安全,混合使用容易产生药害,在配制时,必须考
虑到对作物的安全性。
4.抗性原则:选择利用负交互抗性(负交互抗性即害虫对一种农药产生了抗性,而另一种农
药对害虫的药效反而好)的农药品种,起码选择没有交互抗性(交互抗性即害虫对一种农药产生了抗生,对另一种农药也产生了抗性)的农药。一般菊酯类与有机磷、有机氮类农药没有交互抗性,可以混用。
5.酸碱反应原则:目前生产中应用的农药多数呈中性或偏酸性,不能与碱性农药如石硫合
剂、波尔多液等混用,以免发生化学反应而降低药效。

 
两种或两种以上具有不同杀虫(病)原理的农药,按一定比例混合加工生产出新的农药品种叫农药复配。
农药复配标准:1.混剂中的各种有效成分不能起化学或物理变化。2.混剂中的各种有效成分单独使用也能杀死要防治的害虫。3.混剂中的各种有效成分在土壤、地下水和植物体内的降解速度应尽量一致,不能相差太远;而且降解过程中的中间产物不能起不良的化学反应。4.各有效成分的杀虫(病)原理不能完全一样。5.各有效成分混合后,对哺乳动物的毒性不能有太大的提高。6.各有效成分混合后增效作用越明显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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