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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版主 发表于: 2014-11-16 13: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以来,全国各地的家庭农场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前面一篇《家庭农场四:为什么要发展家庭农场》主要谈到了发展家庭农场的好处和必要性,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但由于我国的家庭农场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属于新兴事物,其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其实很多,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条件并不成熟,现实中的农场主们有着更多的烦恼和担忧。本贴仅从个人搜集的资料及信息,罗列现阶段我国发展家庭农场面临的三个问题。

    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在欧美一些国家已经非常成熟,为其农业做出巨大贡献,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大中型家庭农场模式,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是美国农业经济的主体和基本支撑力量,美国的农产品生产主要依赖家庭农场,一个家庭两三个人很轻松地一年就可以生产出上千吨甚至更多的小麦或是玉米,截至2010年底,美国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农场有88%是属于家庭农场,而生产的农产品占全美农产品生产量的79%。

    纵观欧美国家家庭农场的发展历史,发现它们都是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逐步实行土地的相对集中,从而最终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属于完全土地产权的家庭农场,农场主拥有土地的永久产权,那碰到不想种地或不会种地的人怎么办?把土地交给中介组织经营,中介组织再专门把土地租赁给有需要的耕种户,土地流转非常便利和成熟。

    在这点上,我国的家庭农场与欧美家庭农场有本质的区别,我国农场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但没有土地的所有权,我国的家庭农场,除了自家少量承包地外,多数是依靠流转农户承包地发展起来的,其大部分土地资源,必须依靠租赁方式获得,农场主只有租用权,属于租地农场性质,且土地流转不稳定和规范。

一、土地流转的难题

    发展家庭农场,说白了,就是让更少的人种更多的地。

    更少的人要种更多的地,就必须进行土地流转,土地只有流转了才能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家庭农场才有戏唱,毫不夸张地说,土地流转的快,家庭农场发展就快;土地流转的慢,家庭农场发展就慢。

    因此,发展家庭农场,农场主们就必须能够长期获得成片的土地,目前碰到的最大困难,恰恰就是土地流转的难题,包括三个层面:

1、土地流转越来越难

    我国人均耕地少,地形多样,家庭农场在实施土地规模流转时,往往因为一户或几户农户不能达成协议,而使整个土地规模化流转难以成功,导致土地流转较为分散。随着土地流转的加速,土地的流转价格日益增高,农民惜地的心理加上高成本的投入,使得土地流转越来越难。

    我国目前有两亿多农民离开家乡进城务工,但很多农民工选择把家乡的土地交给亲戚邻居耕种,并没有闲置。土地是农民的最大资产,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在非农就业工作、户籍、社保、住房等都还没有解决之前,这些农民不会贸然把土地长久流转出去。

2、土地流转的稳定性差

    目前的土地流转形式以出租为主,租期普遍偏短,转租期最长的不过30年左右,短的只有5、6年,农场主对土地经营的长期稳定无法预期,就难有专心经营的积极性,无法对所经营的土地做长远规划,就不敢大规模投资,也不会在短期承租的土地上做长期的投资,如水利基础建设和配套措施,出租方也不允许其在自家土地上统筹规划建设水利设施,不允许改变地形地貌。

3、土地流转的机制不规范和流畅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比较模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不到位、权能不完善,缺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和服务平台,流转信息不畅通,同时,法制宣传教育薄弱,农民的法制意识、契约意识和守信意识都不够强,土地流转尚存在很多不规范行为,如议价机制不完善,租金支付方式不科学,合同签订手续不规范、合同履约率不高等,有的农场主从其他农户手中流转来的土地使用权,仅仅靠的是口头的承诺而无正式的合同,一旦经营效益趋好,原有承包户随时可以要求收回他们的土地使用权。

    发展家庭农场,如果不推进土地流转的规范与合法,不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包括交易机制和退出机制,土地流转双方的权益就没法保证,农场主就没法大胆投资、安心经营,就很难培育出可持续发展的家庭农场。

二、家庭农场认定的问题

    2013年3月,农业部首次对全国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开展了统计调查,在这次统计调查中农业部对家庭农场提出了七个认定条件,主要包括: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

    这实际上就是对家庭农场的身份认证条件,即你达到这些标准才是官方认可的家庭农场,才是政府鼓励和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那么这些条件是否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农情呢?这样认定对现有的家庭农场会有什么影响呢?

    如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问题,农业部的认定条件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排除了非农户籍人员经营家庭农场的资格。实际上,这与现实情况反差太大。从调查情况看,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身份是多元的。农场主既有本地农民、返乡创业人员,又有乡村农技人员、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还有下乡务农城镇居民、复退专业军人和退休(含提前退休)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他们中,多已在市、县先行开展的家庭农场认定中获得经营牌照。如果取消非农户籍人员的经营资格,客观上是强迫其退出家庭农场经营,很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农村稳定。其次,随着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农村户籍限定农场主的身份,不仅存在明显的身份歧视,同时也限制了有志于农业生产的城镇居民、涉农大中专毕业生投身农业,这既与当前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短缺的现实不符,也不利于我国农业的长远发展。

    其他几条也都存在类似的问题,被认为弹性不够,或和实际情况出入很大,或有待重新认定,各地有不同的看法和解读,做法也不尽相同,甚至相差甚大,对现有的家庭农场影响深远,对未来的发展家庭农场之路影响深远。

三、政策扶持的问题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近日农业部又明确表示,在注册管理、土地流转、金融信贷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措施。

    这是利好消息,但客观而言,我国对家庭农场的政策扶持仍然有待加强,与欧美发达国家对农业的高补贴高投入相比,我国对家庭农场的补贴力度和扶持政策都还远远不够,家庭农场开展规模化生产经营,投入大、风险高,种植效益还无法得到最基本保障。

    目前我国涉农补贴的形式多元化,纷繁复杂,但下拨的各类农业补贴里没有明确的“家庭农场专项补贴”,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并不健全,地方政府的支持和态度也不一样,或是一哄而上,或是形式主义,甚至出现一个种植大户挂靠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协会几块牌子,很多配套的农业保险、补贴等政策没有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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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6 18: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来看谁能抓住种田大户
发表于: 2014-11-16 20: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啊!不过徒弟流转还需要时间
发表于: 2014-11-17 11: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当的不错。顶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4-11-17 16: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黄总分享! 诺普信农化-黄兵 1 诺普信农化-黄兵 1 诺普信农化-黄兵 1

点评

,多交流和沟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18 22:09
“蕾丰”不是人  “蕾丰”是棉农心中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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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版主 发表于: 2014-11-18 22: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市放牛 发表于 2014-11-17 16:44  诺普信农化-黄兵 back
感谢黄总分享!

 诺普信农化-黄兵 32,多交流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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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中仁者 发表于: 2014-11-19 00: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家庭农场,与时俱进,更上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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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沟通和交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20 17:00
联盟版主 发表于: 2014-11-20 17: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易行天下 发表于 2014-11-19 00:04  诺普信农化-黄兵 back
家庭农场,与时俱进,更上层楼!

多沟通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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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0: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农中仁者 发表于: 2014-11-24 11: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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