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检测 (一) 农药、肥料质量检测项目 不同的农药剂型有不同的技术指标要求,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如下:可湿性粉剂应有外观、有效成份含量、悬浮率、润湿性、PH值、水分、筛析等;悬浮剂应有外观、有效成分含量、悬浮率、PH值、筛析、倾倒性等;乳油应有外观、有效成分含量、乳液稳定性、PH值、水分等;烟剂应有外观、有效成分含量、成烟率、PH值、水分、燃烧时间等。 ①外观、形态、气味。这是农药产品的一项重要指标,直接反映了产品的外在状态,不同农药剂型有不同的外观要求。如乳油:稳定的均相液体,无可见的悬浮物和沉淀;可湿性粉剂;自由流动的疏松粉末,不应有团块;悬浮剂:流动的均匀悬浮液,长期存放可有少量沉淀或分层,但置于室温下用手摇动应能恢复原状,不应有结块。 ②有效成分含量。确定产品中具有生物活性的特定成分,即施用后发生施用效果的成分及含量,确保产品具有预期作用。属关键指标。 ③乳液稳定性(对乳油、水乳剂、微乳剂产品)。用以衡量乳油产品加水稀释后形成的乳液中,农药液珠在水中分散状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一是考核产品用水稀释后的乳化状况和有效成分在水中的分布情况,避免出现有效成分沉降或上浮,造成药液分布不均;二是考核产品与水混匀静置一段时间后的再乳化性能。乳剂类农药使用时一般对水稀释后喷施,要求液珠能在水中较长时间地均匀分布,油水不分离,使乳液中的有效成分、浓度保持均匀一致,充分发挥药效,避免药害发生。属关键指标。 ④酸碱度或PH值。主要是保证产品中有效成分的稳定,减小分解;防止产品物化性质和改变或使用时发生药害;避免包装材料的腐蚀。每个有效成分都有自己稳定的PH范围。 ⑤悬浮率(对可湿性粉剂、悬乳剂、悬浮剂产品)。是指有效成分在悬浮液中保持悬浮一定时间和无均匀分散的能力。一是确保产品在喷雾使用时,有效成份与水能充分混合,并悬浮于喷雾液中,以避免产品中有效成分沉在喷雾器底,从而造成药液不均匀;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产品固体颗粒大小及其分布情况。悬浮性好的产品正对水使用时,可使所有的有效成分都均匀地悬浮在水中,施药时有效成分能够均匀一致地喷洒在被防治作物上。属关键指标。 ⑥有害成分(对肥料产品)。属关键指标。 ⑦润湿性。农药样品撒到水面至完全润湿所需要的时间。限制润湿时间的目的是使施用前加水稀释时,农药能很快润湿,分散成为均匀的悬浮液体,使药效均匀。 ⑧其它主要辅助指标(视剂型而定)。 水分。是农药产品的一项重要技术指标。限制水分含量的目的一是减小产品中有效成分的分解作用,二是使固体农药制剂保持良好的分散状态。 细度(筛析)。制定此项指标的目的一是限制不溶粒子含量,以免造成施药时堵塞喷头和过滤器;二是控制产品细度范围,以增加悬浮率。 倾倒性。是农药悬浮剂产品的一项技术指标。规定此项指标的目的是保证产品能够均匀、平稳地从容器中倒出。 成烟率。这是烟剂产品的技术指标之一。规定此项指标的目的是保证烟剂产品点燃成烟后,有足够的有效成分能够挥发、蒸发或升华,而不大量分解。 其它主要辅助指标还有水稀释稳定性、低温贮存稳定性、热贮稳定性、水不溶物等。 (二)种子质量检测项目: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 、水分四项。均属关键指标。 (三)判定原则 凡各项技术指标都符合标准要求或仅一项辅助指标不合指标要求的,综判为合格产品;凡关键指标有一项或辅助指标有两项不合格者,综判为不合格。 二、标签判定 ⒈农药标签普遍存在的问题: ⑴无农药登记证号或假冒伪造登记证号、套用登记证号。其表现形式有:一是伪造登记证号。登记公告查找不到该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号,厂家也无法提供相应登记证明;二是假冒其他厂家取得的登记证号或直接套用本厂其他产品的登记证号。 ⑵以肥代药。登记证号上是以农肥临字、农肥准字、某省肥临字的英文代码标明所取得的肥料登记证号,但在说明书上均标明了该产品具有防治、调节植物生长作用等。 ⑶故弄玄虚、坑骗误导消费者。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①将中文通用名称隐去,换上英文名称或者化学分子式、有效成份用英文名等。②假冒某些知名公司的农药产品,如以国产农药假冒同类进口农药。③取一个“响亮”的商品名称。 ⑷随意扩大使用对象和范围。其表现形式:一是直接扩大,登记的和未登记的一起列出。二是间接扩大,登记的防治范围单列出来,未登记的则标明专家建议使用对象或画几条害虫图谱等另列,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混配制剂农药存在较多。 ⑸不改变剂型和有效成分,一个登记证号衍生多种“农药产品”。这一问题,近1、2年在卫生杀虫剂中普遍存在。 ⑹标识残缺。毒性标志错误,生产厂名不符,无农药类别颜色标志带,等等。 ⒉复混肥标识常见问题: ⑴张冠李戴,产品名称不对。仍有不少企业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标注"复混肥"而标注为"复合肥"。国标GB15063-1994明确规定,该标准仅"适用于复混肥(包括各种掺合肥料及各种专用肥料)。不适用于磷酸铵、硝酸磷肥、磷酸二氢钾等以化学方法合成的复合肥料。" ⑵画蛇添足,自制企业标准。有些企业生产的复混肥不执行国家标准,自制企业标准。因为对复混肥生产,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禁止生产。个别企业不去创造条件申办许可证,而是在复混肥中掺入少量微量元素,标注"多元素复合肥"或掺入少量鸡粪等有机肥,而标注"有机肥"或"有机复合肥"等名称,再标注自制的企业标准代号,故意逃避生产许可证的强制管理。 ⑶乱标养分总含量,言过其实,故意夸大总养分含量。国际明确规定总养分只包活(N、P2O5、K2O),且单一养分不得低于4%。但有的企业标注的总养分包括微量元素甚至氯离子,是违背标准要求的。 ⑷掺入微肥小包装,二元肥冒充三元肥,故意降低总养分含量。个别复混肥生产企业,每袋故意加入5~8kg价值仅几十元一吨的所谓"微肥"小包装,充当价格1000多元/吨的复混肥、降低每袋肥中的总养分含量,欺骗消费者。 ⑸无证生产或冒用其他有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混肥是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无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更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有证企业不得使用过期生产许可证,企业更名后不得直接使用原生产许可证。个别企业使用过期生产许可证,有的企业冒用别人的生产许可证,甚至标注自己随意伪造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⑹单一养分偏差明示±1.5%,而实际均为负偏差。例如氮15%、磷15%、钾15%的复混标注单一含量±1.5%,实际都为负偏差,总养分含量仅40%左右;标注30%的复混肥含量仅25%左右;标注25%的含量仅为20%左右。 ⑺厂名厂址不规范,"假洋鬼子"泛滥。一些复混肥生产企业明明是作坊式的小厂,厂名却起得很大,厂址标注含糊不清,有的只标厂名不标厂址甚至虚构"中国一俄罗斯"、"中国一香港"、"中国一比利时"联合制造等,让消费者误以为是中外合资企业产品.或是进口产品。如果标注这些"假洋鬼子"肥料的真实厂名厂址,字号小得比编织袋印制厂家留下的地址还小,有的干脆印在维制缝上,很难发现。 ⑻使用氯化钾、氯化铵等为原料生产的复混肥,未标"含氯"或仅标注"含Cl",甚至将氯离子以"Cl"表示,混入微量元素中一同标出。国标要求"以氯化物为基础肥料制成的复混肥,应注明含氯",且"含氯"应用汉字,而不是英文字母。 ⑼非专用复混肥料未标注氮、磷、钾单一养分含量,只标总养分含量。 ⑽含硫复混肥冒充硫酸钾复混肥。硫酸钾复混肥是指以硫酸钾为原料生产的复混肥,主要用于烟草、果树等忌氯作物,由于硫酸钾比氯化钾价格高,所以硫酸钾复混肥比用氯化钾为原料生产的复混肥价格要高。含硫复混肥是指复混肥中含硫元素,由于生产复混肥用的填料中本来就带有硫元素,所以不论是硫酸钾复混肥还是以氯化钾生产的普通复混肥,其中都含有硫元素,有些企业故意混淆这两个概念,把普通氯化钾复混肥标注成含硫复混肥,使消费者误以为是硫酸钾复混肥,以便混水摸鱼,从中牟利。 同一配方,相同含量的复混肥随意标注专用肥,来迎合广大农民的心理。一些厂家将同一配方,相同含量的复混肥产品标识随着季节变,如春天就标"花生、地瓜专用肥","水稻专用肥";秋天就标为"小麦专用肥",实质是同一种肥料。 ⒊判别原则。根据农业部农药检(监督)[2001]19号、[2004]19号文《全国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实施方案》,标签判定分为三类。 第一类:合格。标签内容与登记审批内容一致,各项指标符合规定要求,为合格标签。 第二类:假冒、伪造、无证件号。标签上无登记证号、生产许可(批准)证号、质量标准号、假号、冒号、伪造号,均视为假冒伪造证号标签。 第三类:严重不合格。包括:①随意使用未经批准的商品名称或假冒他人商品名称的,未标明农药混剂的登记批准名称和擅自修改名称的;②未标明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部分无中文通用名称的除外)或通用名称不规范的;③随意扩大在明令禁用作物或非适宜作物上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擅自扩大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药材等上使用的);④广谱性杀虫、杀菌剂未经批准擅自扩大适用作物或防治对象各3种以上的;⑤中等(含)以上毒性农药未明确注明毒性标识的;⑥菊酯类杀虫剂擅自扩大在稻田使用的;⑦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在极易产生药害的作物上使用的;⑧含有害成分的肥料产品未标明有害成分、含量和禁用范围的;⑨无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的;⑩存在其它严重违规情况的(应详细说明)。均分别视为严重不合格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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