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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中仁者 发表于: 2016-7-22 09: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件:
前几日,一个引人深思的社会现象,引出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投诉、从而牵出一件当事人“喝农药”自杀未果,愤而投诉的农药过期案。根据当事人的举报,工商执法人员迅速出动,在广水市郝店镇张某农资经营店中,现场查获已过期数月的“稻瘟灵”、“稻瘟绝”农药共计36瓶。

“我要投诉,没想到喝农药,都能喝出假的!”当日上午,陈女士来到郝店工商所投诉举报,情绪异常激动。执法人员闻讯大吃一惊,边安抚当事人的情绪,边耐心的调查询问,了解到事情的起因。原来,当日陈女士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发生口角,一气之下,便独自到郝店街某农资店,买了一瓶农药想自杀,“咕噜咕噜”喝完后,却惊奇的发现自己仍安然无恙。陈女士的家人,在得知陈女士喝农药自杀却有惊无险的消息后,大感庆幸。但陈女士仍心气难平,对这瓶“肇事”农药的质量产生了怀疑,愤而来到工商所投诉。

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张某所经营的农资店进行现场检查,共查获“稻瘟灵”、“稻瘟绝”两种“问题农药”。经查,该批农药不是假冒伪劣产品,但据其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推算,农药已过期数月。目前,工商部门已暂扣了这批 “问题农药”,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过期农药不敢乱丢,到底该如何处理?

而对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过期农药,《农药管理条例》同时规定:“处理过期报废农药,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由此可见,对过期农药,一是普通人不能随便将其销毁,二是国家并没有一律禁止销售。但是,销售过期农药必须符合三个规定:一是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农药检定机构检验,产品质量仍然符合有关标准;二是必须在农药产品包装上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根据其实际效能,明确标明使用方法和用量;三是必须在限定期限内销售。

然而,现实问题就出现了。由于乡镇农资门市部所经销的过期农药种类繁多、数量偏少,加之大部分门市部距省城较远,不可能带着几瓶几袋农药到省级(更不可能到部级)农药检定机构进行检验,也就难以做出到底还能不能继续销售的正确选择。从中可以看出,《农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事实上只是对经营量较大的批发商与生产商有效,而对基层零售商根本无法操作。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事实上,据笔者了解,一些药效好有销路的过期农药,零售商在农药俏销时直接卖给了农户;而因药效差卖不出去的过期农药,零售商不知如何处理,又不敢乱丢,只好存放在门市部或仓库内。对工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查封和没收过期农药,给予经济处罚,零售商普遍感到非常无奈与冤枉。

笔者认为,如何处理分布于广大乡镇基层门市部的过期农药,我国现行《农药管理条例》尚存明显缺陷和不可操作性。过期农药处理问题,既是一个普遍的、长期存在的问题,更是事关农民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大问题。因此,对于这些过期农药,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以此堵住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和经销商正当权益的同时,更有效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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