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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 19: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卖农药的渠道商,每年总有几张罚款单,具体原因大家都的,但是新农药管理条例出来之后,罚款的数额规定的区间比较大,拿违规经营农药来说,是罚2000还是罚5万,可以活动的范围太大,这样有时候可能就是执法人员一句话,就能决定罚多少,大家心里也没底。但是今天国家专门出了一个补充规定,具体到什么样的情况发多少。我们把相关资料整理出来给各位农资渠道商,大家仔细看看,以后万一有事,不用交冤枉钱了。
自《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条例法规正式施行以来,有关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都归属农业主管部门管理。今年以来,各省区也在开展大规模的农药经营审查工作。这其中对违规(法)行为进行处罚,但是在处罚过程中难免存在处罚过重或过轻,或处罚标准缺失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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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公布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9年6月1日正式施行。

行政处罚标准将再次细化:同一违规行为处罚要统一
以《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例。若农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或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农药管理条例》只制定了一个处罚依据,处罚力度还是由执法者来恒定。若出现处罚过轻的情况则不足以保证法规的威严,不能够保证农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若处罚过重或者处罚标准不一,则过犹不及,影响农药经营者的积极性。

处罚有限度:从轻处罚不得高于罚款最高额的一半
《办法》指出。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

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

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

针对这条,我们同样以《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五十五条为例,如果一农药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且适合从轻处罚情节的。那么,其受到处罚的金额将不高于2.75万元。

当然,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从重处罚就厉害了)

另外,针对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况,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记录在案:加大执法宣传力度
《办法》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执法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农业行政执法案例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指导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的引导、规范功能。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将普法宣传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法学法、自觉守法。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
1、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2、在同一时期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相近,所受行政处罚差别较大的;

3、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给予处罚或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4、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

《办法》同时指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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