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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从整体或者单从农药领域来看,认识专利的局限性特点并利用之,可以为企业节省研发费用和时间成本,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益。特别是对中国目前以仿制为主的农药工业企业而言,如何利用好专利的局限性,仍是亟待解决的课题。 人们通常过度地关注专利权的独占性,而相对地忽略专利权的局限性。专利权并非有人以为的那样,一项技术有了专利就不能碰了。实际上专利有局限性,其局限性表现在地域性和时间性上。 地域性是指专利权只在专利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的国家或地区才有效。例如,吡虫啉化合物专利在世界范围内有45项申请,衍生了71个专利同族申请,该化合物在多国被授予专利权,诸如美国专利US4742060A,欧洲专利EP192060B(指定了法国、英国、西德、瑞士等9国),澳大利亚专利AU584388B,加拿大专利CA1276018C等,该化合物在这些国家拥有专利保护。但该化合物未在中国申请专利,因此,该化合物在中国不受专利保护。 据统计,1985年以后国际上开发的农药品种大约有一半以上未在中国申请专利,当然这与1993年前中国专利不授予化合物保护的历史原因有关。目前中国农药生产水平和国际市场地位空前提高,中国成为各大农药跨国公司的专利战略重点,已有更高比例的农药化合物专利在中国进行了专利申请。 时间性是指专利权只在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的时间期限内有效。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由于一项申请在各国的申请日不同,其保护期限的届满日也不同。例如,欧洲专利EP192060B申请日为1986年1月17日,届满日为2006年1月17日;加拿大专利CA1276018C申请日为1986年1月31日,届满日为2006年1月31日;另外,US4742060A的授权公告日是1988年5月3日,届满日为2005年5月3日(注:自授权日起保护17年)。 然而,事实上并非所有专利都能保护至期限届满终止,部分专利会因申请人主动放弃等原因提前失去法律效力。而且在目前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会有一些专利被竞争对手通过专利宣告无效的程序使专利无效。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被视为专利自始就不存在。 维持专利权是需要支付费用的,只有能够进行商业化、投入市场获得利润,或者有必要作为技术储备阻止对手研发步伐的专利才有维持有效的必要性。据统计,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中有效期不足7年的(即1999年11月1日或之后)占66.3%,而国外这一比例只有41.9%;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中有效期超过10年的(即申请于1996年10月31日或之前的)只占17.5%,而国外这一比例达到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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