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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5 17:4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7月11日,浙江农业执法网发布了“临安区农林执法大队成功调解一起葡萄药害事件”,这是又一起因施用农药不当引起药害农药店赔偿的事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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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市临安区农林执法大队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施用农药不当引起的葡萄药害的农业生产事故。

5月19日,临安区农林执法大队接到该区某镇某村葡萄种植户朱某的投诉举报电话,称其种植的葡萄,在施用从该镇上一家农资店购买的农药后,出现葡萄叶片枯萎、葡萄发黑的现象,疑是药害。接到举报后,5月20日,执法大队邀请了局农业专家赶到现场进行勘验,发现当事人种植了巨峰、腾捻葡萄共2.5亩,部分葡萄叶发黄,边缘枯萎,80%的葡萄果实发黑,损失较为严重,同时对种植户、农药销售的经营户进行了谈话了解。通过专家技术分析及对比农药使用说明书查明,葡萄种植户购买并使用的农药为“稻散·高氯氟”,确认造成这一药害的原因是该农药中有稻丰散成分,稻丰散对葡萄敏感,不宜在葡萄上使用。农资经营户在出售该“稻散·高氯氟”农药产品时未正确说明该农药产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经大队对当事人和农资店的协调处理,由农资店一次性赔偿葡萄种植户18000元。双方承诺就此事不再产生纠纷,对此次调解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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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区农林执法大队将继续积极应对群众举报,化解农业纠纷。同时引导农资经营户,在销售农药的同时做好指导使用农药的工作,积极成为面对种植户的技术指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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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浙江省江山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通报:

6月13日,江山市吊瓜种植户汪衍军来电投诉称,从上余村一农资店购买甲维.虫螨腈、噻菌铜和绿宝(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施用在吊瓜上,产生药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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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上午,江山市农业执法人员会同局特产站、农技推广中心、大陈乡政府、坛石镇政府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经调查和双方确认,汪衍军种植吊瓜73亩,施药32亩,发生药害面积32亩。农资店销售的甲维.虫螨腈、噻菌铜和绿宝3个产品许可证、登记证等齐全,为合法产品,发生药害的原因为吊瓜对虫螨腈敏感。经综合专家意见和调解,双方协商一致,由农资店经营人一次性补偿投诉人汪衍军2.4万元,并承担恢复生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100包(2克/包),从而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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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药害农资店赔钱事件频发

2018年8月,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胡东村早稻种植户,因购买了农资经营店的精噁禾草灵除草剂,使用7天后出现药害。因精噁禾草灵除草剂标签登记上没有水稻,也没有明确使用方法,只是口头上告知,而种植户胡某在使用上没有完全遵守告知的使用方法,农资经营店补偿胡某经济损失68000元。

2018年7月,浙江宁波海曙区6个镇(街道)的25户西瓜种植户,由于推荐农药不当导致西瓜藤蔓缩头、嫩叶卷曲畸形,农药生产、批发、零售三方共同出资补偿西瓜种植户经济损失33万元。

2018年4月,广西玉林容县松山镇一个百香果种植户,因为喷了当地农资店配的杀虫剂和杀菌剂后,导致种的2亩多百香果全部发生药害,向农资店进行索赔。

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资店义务限定
新《农药管理条例》第4章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农药经营者,应该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并且《新农药管理条例》中第27条明确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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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为我们农资销售人员不懂农药,或者没有向使用者说明所购农药的使用方法,用量以及使用技术要点,注意事项等,那么我们的农资店就要承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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