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0 | 贬:0 | 收藏: 0 | 阅读数:8294 | 回复数:0

农中仁者 发表于: 2019-7-21 18: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多项植保农资类国家标准,其中GB/T37500-2019《肥料中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标准的发布,让监管在肥料里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违法行为有了技术支撑。
 肥料论坛 forum

该标准适用于水溶性肥料、复合肥料、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肥料中复硝酚钠、2.4-D、脱落酸、萘乙酸、氯吡脲、烯效唑、吲哚-3-乙酸、吲哚丁酸等植物生长调节剂含量的测定。

标准中各目标物的方法检出限和定量限分别为:复硝酚钠3mg/kg和10mg/kg;2.4-D5mg/kg和10mg/kg;脱落酸、萘乙酸、氯吡脲、烯效唑3mg/kg和10mg/kg;吲哚-3-乙酸、吲哚丁酸5mg/kg和10mg/kg。

如何理解?

以复硝酚钠为例,当肥料中添加复硝酚钠3mg/kg以上时,就可以通过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出来;当肥料中添加复硝酚钠10mg/kg以上时,可以通过该方法测出具体的复硝酚钠含量。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存在不少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肥料,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农作物安全。

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一类与植物激素具有相似生理和生物学效应的物质。现已发现具有调控植物生长和发育功能化合物有胺鲜酯(DA-6)、氯吡脲、复硝酚钠、赤霉素、乙烯利、芸苔素内酯和多效唑等。

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农药,以前新农药管理条例没出台之前,90%市场上流通的叶面肥都会加调节剂,因为种植户需要直观的效果,第一天施肥,第二天就能看到明显的效果,渠道商也喜欢卖,因为这样的产品在农户中也是好产品!

就这样,渠道商完全被种植户的思维模式带偏了,专门去找一些见效快的肥料产品给种植户。

但是

以后不行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农药,该产品就属于农药,应该按照农药进行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未办理农药登记证的,即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或者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确定为假农药。

对生产和经营假农药,《农药管理条例》也有明确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这里就有一个活生生的案例,发生在不久前:
郴州市农委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在资兴市泰宝农资经营部抽取了标签上显示肥料登记证号为农肥(2015)准字4631号,规格为200mL/瓶,由泉农(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控股公司(河南东信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泉农靓优矿物质全营养水溶性肥料,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授权站检验,检出含有0.2%的农药成分“胺鲜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上述行为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构成经营假农药行为。最终,郴州市农委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没收了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农药57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161元。

所以

以后进货任何一家叶面、冲施肥产品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他们的产品里面到底有没有调节剂,以我们目前渠道商的销售规模,随便一批货的价值都会超过1万元,被查到了就是最低5万罚款,最高10万罚款,最怕的结果就是把种植户的作物打坏了,会赔的更多,因为肥料里面添加调节剂是不收保护的。

最主要的是

这种调节剂的检测,一般县级的植保站都能做出接过来,执法部门查起来也更便捷,农资的经营越来越规范,咱们还是整点正儿八经的产品吧,没必要赚点白菜钱去操卖白粉的心!

快速回帖 使用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