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创新保护越来越受重视,而种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在加强。 近期,湖北宣判一个侵权案例,侵权者受到《刑法》制裁:覃某被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来看看咋回事儿! 据了解,湖北某种业有限公司是从事玉米新品种生产、加工、销售的现代种业企业。其玉米亲本及杂交技术为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对此采取了保密措施,建立了仓储管理和员工保密制度。 被告人覃某担任该公司生产部经理期间,参与种子繁育并逐步掌握公司的制种技术。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覃某利用工作便利窃取了公司十数个玉米亲本,辞职后与四川某农业科技公司合作,覃某提供玉米亲本和技术指导,四川某农业科技公司负责联系制种基地和回收玉米种子进行生产销售,最终生产出78500公斤玉米杂交种子,创造预期收益61万余元。覃某共在该公司以借款名义领取报酬96000元。 2017年底,覃某的行为被告上法庭。他也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上半年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的特征包括:是一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标题 本案中,湖北某种业公司的亲本和杂交技术只有公司科研人员和生产人员能够掌握,且为此采取了保密措施,外人难以知晓每一种亲本的遗传基因特性,即使拿到了亲本,如果不懂公司杂交配方和技术,也生产不出杂交种。 故覃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第 3 款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二 )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三 )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 220 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 四 )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来源丨楚天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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