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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中仁者 发表于: 2019-10-14 17: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几天,我们农资人朋友圈被山东嘉某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某肥料”)的一条裁判文书刷爆。这是一家大型的腐殖酸生产企业,在全行业都是非常有名的。但是因为向种植户超范围推广了一款有机肥产品,导致一种植户所租种的114.54亩(有效种植人参的面积为71.01亩)的人参全部死亡、绝收。最后法院判决嘉某肥料向种植户赔偿该种植户总损失的60%,共计赔偿给种植户8690088.60元人民币(八百六十九万多元),这应该是我们行业近十年来,生产企业赔偿最多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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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事件嘉某肥料向参农提供的三款肥料,经过专业部门鉴定和查证,均为合格产品。但是其中一款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外包装显示适用作物的范围没有人参,且另外两款产品的适用作物分别为油菜、菠菜、生菜、芹菜和菠菜、棉花、苹果、辣椒。综合检测,三种肥料混合使用在人参地超出了“适用范围”,所以被鉴定三种肥料不适宜种植人参。一句话总结就是,生产企业在做超范围推广。

可是该参农在起诉状里面设定了两个被告,一个是当地销售该产品的经销商绿源公司,一个是嘉某肥料公司,法院最后判定结果是当地的渠道商无责,而嘉某肥料要独自向参农赔800多万,这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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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裁判文书了解到,法院认为绿源公司只是该肥料的销售者,因为所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并无证据证明其有过错,而嘉某肥料公司在参农用肥过程中曾派了两名业务经理到田间指导配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且“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鉴定三种肥料混合使用没有经过实地种植使用实验,没有实验证明资料,存在肥害风险。所以,就因为厂家到现场指导配肥,出了问题之后,厂家要承担800多万的赔款,而当地的经销商无责!

反思:
1:生产企业直供种植户风险巨大!
农药方面有新《农药管理条例》,生产企业只有生产许可证,没有农药经营许可证,所以不能向种植户直接推广、销售农药,通过这个案件,我们还知道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而该法律里面对于农业技术推广者有严格的界定:“农业技术推广者”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中的相关人员,单位和个人如成为该主体有着严格的规定,首先生产企业不是“农业技术推广者”,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还界定:“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也就是说,向种植户推广肥料,必须要有当地的详细的实验报告,否则也属于违规。所以,不管是农药还是肥料,只要是厂家直供种植户,出了事情,一定是生产企业买单,嘉某肥料公司就是血的教训。

2:渠道商有个漏洞可以利用?
从该案清晰的可以了解到,当地的经销商之所以无责,是因为当时生产厂家有业务经理到场指导种植户配肥,其实肥料还不是这家企业直供,而是经销商销售给参农的,最后就是因为厂家提供了技术服务,结果背了800多万的赔偿,那么,渠道商是不是以后为了保险起见,大农户都找生产企业到场指导?这样一来,即便是出了问题,都是厂家的责任!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可能会被一些“猴精”的渠道商利用。

3:渠道商库房里的产品一定要合规!
800多万的赔偿,都是厂家一家来扛,而当地的渠道商无责,我想这个经销商值得庆幸的是自己卖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而且是厂家做的超范围推广,所以从这次案件里,我们渠道商一定要反思,自己库房里的产品是否都经得起检验!如果这次这个渠道商推广的3个有机肥,但凡只要一款质量不合格,最后赔款的一定是该经销商!还有就是,外包装和登记的作物一定要搞清楚,超范围推广,出了事也是大事。

生命不息,奋斗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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