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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中仁者 发表于: 2020-6-16 17: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省、市、县(市、区)颁发的,持有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暂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规定的后10种非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是一个很早就争议的话题,而且有的地方还引起了监管、执法的混乱。

比如,不准这些经营店经营毒死蜱、乐果等后面10种限制使用农药。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这次发的函,以文件进行了规范,很有必要。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颁发后,实行了农药经营许可等新的制度,可是具体操作起来还有很多需要上级部门明确的事项。比如,一个经营者、一个分支机构是否必须一个以上经过56学时培训或者农学、植保、农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以下简称技术人员),不得兼任;在省农业农村厅办理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否就可以在全省建立分支机构,允许经营所有可以经营的农药;经营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以后,技术人员并没有在经营店工作怎么处理;农药药害中毒事件的处理程序;二维码标识瓶码与箱码怎么统一,如何防止二维码作假;如何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予以公布,黑名单如何建立,谁公布;

网络经营农药的规范程序,怎么监管;农药经营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如何处罚;原药不得委托加工和分装,申请原药生产是否需要持有该农药登记证,是否具有生产原药最后一道工序的设备、仪器就可以申请农药原药生产许可证;如何建立农药的退出机制,新农药登记绿色通道怎么建立;如何建设农药监管体系,本来《农药管理条例》是为了农药管理由多部门管理划归农业农村一个部门管理,明确责权利,实行登记、试验、生产、经营、使用、废弃物回收一体化管理,解决餐桌上的安全,但是很多地方机构改革,把农药管理职能分为行政许可、监管、检测、执法等多部门管理等等。

应该说,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的顶层设计是农业农村部,具体实施是省、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厅(局),所以,加强调研,总结基层经验,及时制定相应系列配套政策,做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管理好农药是当务之急。

关于农药经营许可范围有关事项的函
农农(农药)〔2020〕28号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明确农药经营许可范围有关事项的请示》(甘农农发〔2020〕13号)收悉。根据农业部第2567号公告规定,现回复如下。
一、《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规定32种限制使用农药,前22种实行定点经营,后10种农药暂不纳入定点经营范围。
二、持有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暂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规定的后10种非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2020年4月17日
表1  2017版限制使用农药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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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综合自农业农村部官网、杨理健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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