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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来,昆明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扎实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办了一批案件,为COP15的召开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021年3月31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2021年度流通领域化肥抽检专项行动,嵩明县市场监管局对云南立农公社农资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销售的“满桔红”牌有机肥进行抽样检验。 经检验,“总养分(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酸碱度(pH)”不符合《有机肥料》NY 525-2012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依据《昆明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KMCCXZ4-2021判定为质量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不合格“满桔红”牌有机肥料货值金额为136000元,违法所得为240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满桔红”牌有机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满桔红”牌有机肥料,没收2400元违法所得,罚款68000元。 欢迎讨论:以上发布的案例中我们看到,对农资经销企业进行了处罚,但未提及对生产厂家的处理措施。您认为经销商销售了不合格的农资产品,厂家和经销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欢迎大家下方留言发表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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