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产品标签识别基本知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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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09: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标签是供识别农资产品和了解其基本属性而固定在产品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性文字、图示式资料及相关说明物。凡经登记批准进入市场的合法农药肥料产品,其标签都是经省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或肥料检测机构审查批准的。种子标签应符合《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
农资产品标签是宣传、介绍产品的基本情况,指导用户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农资的重要手段。标签上有关产品性能及用途的每项内容都是以足够的研究和试验数据为依据,是农资生产企业试验结果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标签也是将有关的技术信息传达给广大农民朋友和用户,指导安全合理用药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方法和途径。农民购买农资产品时主要依据标签和使用说明来判断。然而,目前市场上农资产品的标签标注和文字说明很不规范,不仅严重影响和误导了消费者正确选用产品,而且对农业生产安全形成潜在威胁。2005年初中消协发布21省市农资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报告显示,农药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合格率为61%,肥料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合格率为53%,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合格率为21%。






第一章 农资标签的基本内容



一、农资标签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家各级有关管理法规、规章,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施行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0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农业部2001年新发布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2002年11月5日第226号公告发布的《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行业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1年7月26日发布的GB15063-2001《复混肥料》国家标准,2001年7月26日发布的《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国家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农药肥料种子标签(及说明物)的基本内容如下(其中1—9项为必需);
㈠农药标签:⒈产品名称、含量及剂型;⒉证件号码;⒊使用方法;⒋净含量;⒌质量保证期;⒍毒性标志;⒎注意事项;⒏贮运方法;⒐生产者名址;⒑色标志带;⒒象形图;⒓其它。
㈡肥料标签:⒈产品名称;⒉登记证号;⒊产品质量标准号;⒋有效成份名称及含量;⒌净含量;⒍生产商名称和地址;⒎适用、使用说明;⒏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⒐注意事项;⒑限用范围;⒒混用禁忌。

㈢种子标签:⒈品种名称(含作物种类、种子类别);⒉品种审定编号;⒊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含进口审批文号);⒋质量指标;⒌检疫证明编号;⒍生产商、产地;⒎净含量;⒏生产年月;⒐主要栽培措施说明;⒑使用条件说明及注意事项。


二、标签的基本要求


㈠内容要求
⒈标注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真实准确、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清晰完整,易于用户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正确使用。
⒉产品性能介绍必须实事求是,有科学依据,不得带有广告性用语。①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如“最高级、最佳、最理想、特效、特强”等用语;②不得使用无毒、无害、无残留等安全性方面的绝对化断言;③不得含与其他产品的防效或安全性进行比较或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④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或术语,不得使用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不得采用错误的易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暗示方法描述或介绍,以致使用者在产品安全性、适用性等方面产生错觉,如断言防效为百分之几、能导致百分之几的增产或经济效益。
⒊不得印刷含有宣传或广告意义的防效、获奖情况及各种优质产品称号的内容,不得使用某部门或科研机构监制生产、某部门推荐、某保险公司承保、无效退款等字样。
⒋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使用者将产品或产品的某一性能与其它产品或同类另一产品混淆。
⒌不得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图画,以及与产品使用无关的图画。
⒍标签与包装容器不得相分离,应保证在产品的可预计寿命期内的耐久性,并保持清晰可见,不得在流通过程中变得模糊不清。包装容器另有包装的,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明主要内容,或者透过外包装,容器上的标签清晰可见。保证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时醒目、易辨和识读。
⒎标签内容必须全面包括前述1-9项必需的基本内容,并与登记批准内容严格一致。


㈡版式要求
⒈重要内容应尽可能配置大的空间或者置显著位置。产品名称、有效成份、使用方法、安全警示、毒性标志等应居于突出位置。
⒉版面不得带有装饰性和奇特性,农药不应使用红色作为底色或背景色。文图颜色应清晰、醒目、突出,并与基底形成反差,易使用户特别注意并能迅速识别,以保证标签可读性。
⒊标签可以是一个版面(如瓶装),可以是两个版面(如袋装),也可以是多个版面(如盒装)。
⒋一种标签适用一种农药产品。一种包装规格的产品,应使用一种标签;不同包装规格的同一种产品,其标签的设计和内容应基本一致。


㈢文字要求
⒈标签文字必须是合乎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非规范性的简化字、繁体字、斜体字,不得采用英文或其他外国文字来代替中文汉字。可以同时使用与中文字相对应的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及外文(养分名称可以用化学元素符号或分子式表示),但字体应小于中文。正文应水平印刷,不得纵向或倾斜排列。
⒉含量、用量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三、基本内容解说


㈠产品名称:
以醒目大字标示,并置于整个标签中间显著位置。


⒈农药名称
农药名称有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化学名称、别名(俗名)、试验代号等。如“75%三环唑可湿性粉剂”,通用名称为“三环唑(tricyclazole)”;商品名称有“丰登”、“克瘟唑”、“比艳”等;化学名称为“5-甲基-1,2,4-三唑(3,4-b)苯并噻唑”;俗名,如甲基对硫磷的俗名为“甲基一六O五”;试验代号,如国外公司的新农药在田间药效试验阶段,由于尚无通用名称,有时以化合物的代号来表示其产品名称。前两种名称必须有一种(也可同时)出现,其它名称一般都不要求在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按照《标签通则》的要求,农药产品名称可以为农药的商品名称,也可以为农药的通用名称(指单剂),也可以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农药通用名称简称组成的名称(指混剂)。但要强调一点,即一个农药产品应只使用一个产品名称。要求该产品名称以醒目大字表示于标签的显著位置。也就是说,如果不使用商品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则对单制剂以中文通用名称命名,同时注明其国际通用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和产品剂型;对于混剂则由通用名称简称组成的名称命名,同时要求在醒目位置注明产品中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及其含量和产品剂型。
如果使用商品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则以商品名称命名,同时注明产品中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及其含量和产品剂型。
⑴农药通用名称。
农药通用名称有国际农药通用名称和中文通用名称两种。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是农药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国际农药通用名称是农药有效成分的英文通用名称。
农药通用名称的使用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目前执行GB 4839-1998《农药通用名称》国家标准。该标准是强制性的标准,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产品必须强制使用。由于标准的制定常常滞后于新农药的开发,因此,对农药有效成分暂无规定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英文通用名称的,可使用备案的建议名称;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暂时可以不标注,通常以农药登记证上的通用名称为准。也就是说,对新农药的通用名称,通常到“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办理“建议通用名称”后,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备案,并以标注到农药登记证上的名称为准。如“吡虫啉imidacloprid(草案)”。
有效成份是指能单独起施药目的作用的活性物质。完整的农药产品名称,包括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份通用名称、剂型三部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中“标签上应标明有效成分名称”规定,将商品名称作为农药产品名称使用时,在商品名称的下方必须注明产品中含有的各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的全称和相应的英文通用名称。如商品名称为“灭杀毙”时,产品的标签上须注明“有效成分:氰戊菊酯、马拉硫磷”及国际通用名称(英文):“fenvalerate”、“malathion”。标注国际通用名称的目的就是产品在发生意外时,如人畜中毒等,有关部门能够及时查阅国内外文献,较快地找到解决问题的信息等。
有效成分含量的表示方法。
①固体产品以质量百分含量(%)表示,如50%百菌清可湿性粉剂;
②液体产品采用质量百分含量(%)或单位体积质量表示(g/L)。由于不同液体产品的密度不同,采用质量百分含量与采用单位体积质量表示,有效成分含量有时有一定差异。发达国家一般以单位体积中含有的有效成分的质量来表示液体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如25g/L溴氰菊酯乳油;
③《标签通则》中规定,可以采用质量百分含量(%)或g/L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表示方式,不再采用%(重量/容量,即M/V)的表示方式。因其易发生混淆。如,可采用25g/L溴氰菊酯乳油或2.8%溴氰菊酯乳油表示,而不再用2.5%溴氰菊酯乳油(重量/容量)表示。同时,如果采用g/L表示,参考FAO关于产品含量的规定,要求在产品化学资料中必须同时提供质量百分含量的表示法。这是由于质量是恒定的,不同于体积,不会因温度等因素的变化而产生差异,所以质量百分含量是产品仲裁时的依据。但对于液体原药产品,因其不直接使用,仍用质量百分含量(%)表示;
④对于少数特殊农药,根据产品的特殊性,采用其特定的通用单位表示。如微生物制剂,Bt产品采用国际单位/毫升表示,枯草芽孢杆菌等产品采用多少个活芽孢/ml表示等等;
⑤单一有效成分的农药产品应标明该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二个以上有效成分的复(混)配农药制剂产品的标签上标注有效成分总含量时,还必须在标签上标注各成分的通用名称及含量。如“21%灭杀毙乳油”,在标签上还必须同时标注“本产品含氰戊菊酯为6%,含马拉硫磷为15%”等字样;
⑥制剂中加入增效剂、高渗剂、安全剂或其它助剂(如肥料等)的,应如实说明其种类、含量和效能,但不能算作有效成分,所含比例不计入有效成分含量;
⑦标注的名称和含量应与该产品相应标准及登记证书对应指标一致。
农药产品的剂型。
为了加强农药产品剂型的管理,根据FAO、WHO等国际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管理的经验以及我国农药生产实际情况,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起草了《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国家标准GB/T 19378-2003(已发布,2004年4月1日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农药产品的剂型标注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规定,没有规定的,采用备案的建议名称。”也就是说,农药产品的剂型,按国家规定的剂型名称来命名。
现行的农药制剂命名原则。我国境内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必须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命名,其顺序为“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剂型”,如“75%三环唑可湿性粉剂”;境外进口的农药不能采用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只能使用农药商品名称,有外文商品名称的,一般应以其外文的译音为命名基础,其名称顺序为“中文商品名称+有效成份含量+剂型”,如“敌杀死2.5%乳油。”
⑵农药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是指在市场上用以识别或称呼某一农药产品的词或词组。即农药生产企业为了对生产的某农药产品树立自己的形象和品牌,给自己的产品注册商品名称以示区别(品牌名)。可以有一定的描述性,可反映农药产品的特点和用途。商品名称是由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经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核准后,由申请生产厂独家专用,未经商品名称专用许可,其他企业不得随意占用(包括同音字、词组成词根)。在一个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如以氰戊菊酯(通 用名称)为有效成分的乳油产品,商品名称有:速灭杀丁、杀灭菊酯等;吡虫啉(通用名称) 为有效成分的可湿性粉剂,其商品名称有:一遍净、大功臣、蚜虱净、四季红、蚜虫灵、虱 蚜丹、绿色通、大丰收、乐山奇、蚜克西、快杀虱、必林等。为了加强农药商品名称的管理,农业部正在制定“农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和审批程序”等规定。
使用农药商品名称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于其他农药产品并突出产品品牌和树立企业形象,也是为了便于使用者掌握产品性能并准确使用。凡已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取得登记的农药产品在使用中英文通用名称的同时均可申请使用商品名,同一厂家一个产品可使用一个商品名。
农药商品名称应通俗、简短,一般2~5字为宜,可反映一定用途。不得使用过分渲染产品功效及含有夸大或绝对化意义的文字,如“神、王、皇、霸、仙、绝”,“新、超、最、精”(高效体除外)等;不得使用人名、地名、特殊武器、专用名字、代号、外文字母或缩略字母;不得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不得采用易与农药通用名称相混淆的文字,以及易造成使用户误解为食品、原药、饮料、洗衣粉、洗发水、化妆品等的文字;不得采用已撤销、淘汰的农药名称;不得使用其它厂家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相同或近似)、已被注册的其它公司、企业名称;不得带有政治错误、欺骗、误导消费者、传递虚假信息、宣传封建迷信等。
复配制剂不得使用“复方××××”、“复合××××”、“F—/·××××”、“××××—/·F”等命名方式。
⑶别名(俗名)。由于一定历史原因造成某农药曾在一段时间使用过一个名称,后又统一改为现今的通用名称。那个曾使用一段时间、人们已习惯的名称即称为别名。例如对硫磷是通用名称,“1605”为别名,甲拌磷的别名为“3911”等。别名一般不会单独出现在农药标签或说明书上 。


⒉肥料名称
①肥料产品名称
应当使用表明该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肥料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标准已经规定的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国家、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同样,肥料产品名称也不允许夸大不实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不得出现“高效”、“高含量”、“高产”、“全元素”、“多元素”、“肥王”和“肥霸”等修饰性词语。
②肥料有效成分及含量
肥料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
单一肥料: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应按中量、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质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含量低于0.02%(微素)或2%(中素)不得标明。
复混(复合)肥料:起点养分含量最低25%。按N-P2O5-K2O(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以配合式分别标注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肥15-0-10;同时应标明总养分的百分含量,其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各单养分标明值之和;其它元素或化合物如中、微量元素不予标注,也不得计入总养分。如含硝态铵,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硝态铵”,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为“枸溶性磷”,如产品中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应在包装容器顺上标明“含氯”。
中量元素肥料: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养分总和(含量小于2%的不标);若加入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与中量元素相加,其余要求同单一肥料。
微量元素肥料: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各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其它肥料:要求参照单一肥料和复混(复合)肥料。
肥料中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标明。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其含量与总养分含量相加;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


⒊种子名称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两种以上混合种子(不同作物种类的种子混合物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种的种子混合物或者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合物)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
种子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他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


㈡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主要是指“三证号”: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文件号)、质量标准号。种子则有“四证号”:品种审定号、生产许可证号、经营许可证号、检疫证明编号。


⒈农药证号


①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登记制度是指在农药生产、销售(含进口)、使用之前,由国家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化学(质量标准)、药效、残留、对人畜环境安全等方面按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的市场准入制度。这是一项最基本、最重要、最有效的市场把关和把门措施,目前此项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全权办理。我国农药登记主要分为新农药登记、续展登记、变更登记、相同产品登记、分装登记5大类。农药登记证书是农药产品的“身份证”,反映在标签上的登记证证号形式有三种:临时登记证号、正式登记号、分装登记证号。
临时登记证号。临时登记是指对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证合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在申请范围内组织实施1~3年的多点试验)之后,正式登记之前,需要进行总面积超过10公顷的示范试验,或试销试用,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的登记。农药临时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4年。其号码形式为:“LS+年号+序号”,“LS”是临时二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序号按年度编制,年际之间是不连续的。如江苏常州市丰登农药厂生产的“35%苯乙锡·酮可湿粉剂(稻曲清)”,其登记证号为LS2000256,表明该制剂是2000年度取得临时登记证书的第256个农药产品。以后续展,或者变更(剂型、配比、含量、用途、使用方法等),编号不变。
目前农业部正组织对全国的临时登记农药产品进行清理:1999年7月23日后审批发放的临时登记证书,严格执行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4年的规定;1999年7月23日前取得临时登记、目前该有效成分还未取得正式登记的分类清理,完善试验,审查合格的转为正式登记,审查不合格的变更或撤销登记。
正式登记证号。经过试验、试销,有完整的毒理学、残留、药效、环境生态资料的农药,可以申请正式登记。农药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可以续展。其号码形式为:“PDN+序号-年号”,其中“P”为“批准”一词的汉语拼音首字母,“D”为“登记”一词的汉语拼音首字母,“PD”即“批准登记”;“N”为“新”字的英文单词首字母;“序号”是指发证年度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编排的序号,“年号”是指该药剂首次临时登记年度。如浙江省东阳市东农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20%三环唑可湿性粉剂”,登记证号为P D N1-88,表明该产品是农业部批准正式登记的第1个国内农药新产品,其临时登记证书是于1988年取得的。国外农药产品的正式登记证号形式与此类同,只是少了字母“N”,其形式为“PD+序号-年号”。另一种是国内农药老品种和制剂(含续展)正式登记,其登记证号表现形式又有两种,一是首家正式登记形式,号码形式为:“PD+年号+序号”,一是相同制剂正式登记形式,号码形式为:“PD+年号+序号-小序号”。如同为“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浙江巨化股份公司兰溪农药厂的登记证与为PD85150,天津市津东大安农药厂为PD85150-43,表明前者为第1个取得该制剂正式登记的,后者为第43个取得该制剂正式登记的。
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即是“将大改小”,将大包装农药分装为小包装应申请分装登记。此项工作在2000年5月20日前由各省农药检定所负责办理的, 2000年5月20日农业部将分装登记工作收回部药检所办理。分装产品的原包装农药必须是我国已经取得登记并且在其有效期内的。农药分装登记证为临时登记证,其有效期为1年,可随原包装厂家的产品登记有效期续展。其号码表现形式为:“原包装产品登记证号+F+年号+序号”,其中“F”为“分”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如广东珠海经济特区瑞农植保技术有限公司分装的“74.7%草甘膦可溶性粒剂(农民乐)”,其分装登记证号为“LS97028F040001”,表明该产品是农业部2004年度批准登记的第1个分装产品。“LS97028” 为美国孟山都公司原包装产品登记证号。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2年4月22日起,农业部公告停止批准含有高毒、剧毒农药产品的分装登记;已批准的,到期不再办理续展登记;自2005年6月1日起,停止受理和批准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农药产品的田间药效试验申请。自2006年6月1日起,停止受理和批准新增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农药产品(包括原药、单剂和复配制剂)的登记。
其它药剂的登记证号表现形式还有:
批准正式登记(含续展、变更)的国外卫生杀虫剂产品:“WP+序号-年号”,如“WP7-93(必扑0.27%杀飞虫气雾剂)”;
批准临时登记(含续展、变更)的国外、国内卫生杀虫剂产品:“WL+年号+序号”,如“WL2000336(雷达电热蚊香片)”;
批准正式登记(含续展、变更)的国内卫生杀虫剂产品:“WPN+序号-年号”,如“WPN25-99(彩虹牌电热蚊香片)”。


②农药生产许可(批准)证号
农药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无论是原药生产、制剂加工亦或分装,均须取得生产许可。生产有国家、行业标准农药产品的,由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经贸委)审批核发农药生产放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农药产品的,由各省工业产业许可管理部门审批核发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品种为5年,加工、复配品种为2~3年(其中高毒品种为1年),分装品种为1~2年。生产许可(批准)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不得超过登记证的有效期。
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格式:“HNP+省市代码aa+企业编码xxx-产品类别编码b-产品名称码yyyy”。
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格式:“XK~~~”。
境外进口农药产品没有此号。


③质量标准号
农药标准按其等级和适应范围分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又有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标准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两种。国家标准由各国自行制订。
我国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由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企业标准(企业自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组成。
国家标准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并颁布实施,一个农药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并稳定后,应不失时机地制订国家标准。国家标准为国内最高标准,其技术指标相当或接近国际标准。
行业标准,也称部颁标准。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化学工业部批准并颁布实施。一个农药产品的行业标准一经批准颁布,国内各有关生产厂家必须遵照执行,原制订的企业标准即应停止使用。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订,经地方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企业标准是农药新产品中试鉴定、登记、投产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标准只适用于制订标准的那家企业,其他厂家不能套用。
国家标准号格式:“GB+标准顺序号-年号”。
行业标准号格式:“HG+标准顺序号-年号”。
企业标准号格式:“Q/+企业字母缩写+标准顺序号-年号”。
境外进口农药产品可以不标注此号。


⒉肥料证号


①肥料登记证号。国家实行肥料产品管理制度,除《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免予登记肥料产品外,其余肥料均须登记。肥料登记证实实行国家、省两级审批发放制度,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士调酸剂等产品由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限于本省销售,行销它省则应到行销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其余产品由农业部登记。
肥料登记分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可以续展和变更。肥料临时登记证的有效期为1年,可以续展,但累积续展不得超过两次(每次1年);肥料正式登记有效期为5年,也可以续展,每次5年。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可申办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登记。
自2002年1月开始,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的肥料登记证书。其号码表现形式有:
农业部临时登记证号格式:“农肥(△△)临字××××号”,其中括号内“△△”为年号,“××××”为登记证序号,此号为连续号,不受年度限期。
农业部正式登记证号格式:“农肥(△△)准字××××号”。
另有:“微生物肥(△△)临字××××号”,“微生物肥(△△)准字××××号”。
各省临时登记证号格式:“×农肥(△△)临字××××号”,其中“×”为各省简称;
各省正式登记证号格式:“×农肥(△△)准字××××号”。
各省登记备案证号格式:“×农肥(△△)备/F字××××”号。登记备案证必须与肥料登记证同时使用方能有效,且内容应保持一致。


②肥料生产许可证号。
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制定了《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目录》,确定132种(类)产品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这类肥料产品,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
需到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办生产许可证的肥料产品有:复混肥料、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


③质量标准号。应标明该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编号。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必须标注国家标准。如标明标准中未有规定的其它无素或添加物,应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应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并应同时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⒊种子证号


①品种审定号。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品种审定编号,品种审定分为省级审定和国家级审定两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以后,证号格式为:“☆审◎+年号+序号”,其中“☆”代表审定单位,国家级审定为“国”字,省级审定用各省简称;“◎”代表作物种类,如稻、麦、玉、油、棉麻、豆、杂等。
②生产/经营许可证号。所有农作物种子都应当加注经营许可证编号,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证号格式为:“(△)农种生/经许字(年号)+第×××号”。“△”为发证机关简称。如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农)农种经许字(2001)第0087号”,四川川单种业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川)农种经许字(2001)第039号”。进口种子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③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


㈢净含量
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由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在定量包装物上标明“净质量”、“净量”或“容量”等都是不规范的。必须标明包装容器中农药的净重量或者净容量。
定量包装固体农药商品的净含量用质量表示,一般单位克(g)、千克(kg)、吨(t)。市场农药产品净重量有12档;20 kg、10 kg、5kg、2kg、1kg、500g、200g、100g、50g、20g、10g、5g;
定量包装液体农药的净容量一般用体积表示,也可以用质量表示。一般为容量单位毫升(ml)、升(L/l)、千升(kL)。一般包括以下12个档次:20L、10L、5L、2L、1L、500ml、200ml、100ml、50ml、20ml、10ml、5ml。用体积表示时,应当为20℃条件下的体积。
半流体商品农药,可用质量表示,也可用体积表示。
固态肥料产品用内衬物、内涂物品纺织袋包装的,每袋净含量档次有(50+0.5)kg、(25+0.25)kg、(10+0.1)kg、共4档;液态肥料产品净容量有25L、5-25L、5L共3档。
在规定每袋净含量范围内的肥料产品中有添加物时,必须与原物料混合均匀,不得以小包装形式放入包装袋。
种子净含量,以千克(kg)、克(g)、粒或株表示。


㈣生产商
⒈标注要求。
农药应标明与其营业执照上一致的生产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等内容;分装产品应分别标明生产企业和分装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进口产品应用中文注明其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的代理机构 (或经销者)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也就是说,进口农药标签上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的注册名称和地址。
境内肥料产品,必须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等内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其代理商在中国依法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等。
种子生产商是指最初的商品种子供应商。进口商是指直接从境外购买种子的单位。生产商地址按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地址标注,联系方式为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进口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标注。
⒉农药标签上标明代理商的问题。
多数以农药经销商为代理商,标签标明×××公司总代理或总经销,有的还标明合作商:某国×××化司等。少数以农药或肥料生产企业为代理商,标签标明“中国代理、大陆代理或代理商是×××有限公司”,有的甚至标明“销售热线、销售热点:×××有限公司”等,有的生产方有这种产品还要代理其他厂的同一产品。
其表现形式:凡是标明代理商的标签,该标签将代理商名称标在醒目的位置,而且字体很大,而将生产企业名称标在几乎找不到的位置,字体很小。有的只标明代理商却不标明生产方,也有的代理商单位名称、电话、邮编、联络地点全有,而生产方则只有企业名称,却无厂址、电话等等,可谓十花八门。在大型农药生产企业中的农药标签很少有标明代理商的,而那些小型企业及个别中型企业中的农药标签标明代理商的最多。单剂农药产品中标签标明代理商的很少,混配制剂产品标签标明代理商的最多。正式登记的产品中标签标明代理商的很少,临时登记农药产品中标签标明代理商的最多。标明代理商的农药标签由生产企业印制的很少,由代理商自己设计自己印制的最多。合格产品标签中标明代理商的很少,不合格产品标签中标明代理商的最多。
其主要隐患:标明代理商的标签普遍存在名称混乱,扩大范围。 标签标明的代理商有的跨行业代理,有的跨区域代理这些代理商大部分不懂专业,不懂技术,不懂登记,对农药标签内容的基本要求也懂得很少,只懂得如何赚利,置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民利益于不顾,将标签内容严重不合格的产品投入市场,严重地破坏和影响了三农事业的发展。已成为不合格标签农药中的主干产品。有不少是全权代理,不仅代理销售,而且代理加工。一些代理商与生产企业私下有合同或协议,根本不是代理商帮助生产企业推销产品,而是有偿使用生产企业登记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号,其实质是变相地转让农药登记证(号),逃避农药登记,已从量变走向质变,从经销走向产销,从代理走向代替。其中有的根本不经过生产企业就可以代理。有的查出标签有问题甚至给使用者造成农作物药害,在调查时,代理商找不到,生产方不知道。有的一个生产企业的产品就有若干个代理商。此类产品中有代理商不只是简单的总代理、总经销,而是私下与生产企业定制了产品,降低含量、改变配方,联合造假,坑农害农。


㈤产品类别
农药类别以特征颜色标识,除公共卫生用药外,一般采用标签下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的方式来标明。农药产品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有效成分时,其颜色标志带应由各有效成份对应的颜色标志带分段组成。各类农药特征颜色规定为绿色(除草剂)、红色(杀虫、螨、螺剂)、黑色(杀菌、线虫剂)、蓝色(杀鼠剂)、深黄色(植物生长调节剂)。
肥料类别除产品标准有明确规定外,一般不作要求。
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标注种子世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标签印刷品可根据种子类别使用不同的颜色,育种家种子使用白色并有紫色单对角条纹,原种使用蓝色,亲本种子使用红色,大田用种使用白色或者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


㈥使用说明
⒈农药使用说明。包括适用作物、防治对象、使用时期、使用剂量和施药方法等。
使用方法。应简要描述农药的类别、性能和作用特点,严格按照批准登记的内容介绍使用方法、防治对象、施用时期、施用剂量和施用次数。
使用剂量。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hm2)使用该产品总有效成分质量(g)表示,或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g或ml)表示,并注明用水量和稀释倍数;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可采用总有效成分量或制剂量的浓度值(mg/kg、mg/L)表示,并注明稀释倍数和单位面积施用量;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与种子质量比表示。其它特殊使用的,使用剂量应以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为准。为了用户使用的方便,在规定的使用剂量后,可用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含甲磺隆、氯磺隆产品的推荐用药量以甲磺隆、氯磺隆有效成分计不得超过7.5克/公顷(0.5克/亩)。
⒉肥料使用说明
按照核准登记的适用作物简述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事项。


㈦毒性标志
农药产品应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明农药的毒性及标志。按照新的《农药毒性分级及标志》分为四级: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


毒 性
经口(mg/kg)
经皮(mg/kg)
特征标识方法

剧  毒
   <5                    
<20
图表示,并用红字
注明“剧毒”。

高  毒
5—50               
20—200
图表示,并用红字
注明“高毒”。

中等毒
50—500              
200—2000
图表示,并用红字
注明“中等毒”。

低  毒
>500
>2000
图表示,并用红字
注明“低毒”。




在农药制剂产品毒性分级后还应加括号注明原药的毒性级别。如果原药为剧、高毒,应注明不得用于果树、蔬菜(含食用菌类)、瓜类、甘蔗、烟草、饲草、桑树、茶树、中药(材)和卫生杀虫剂,由剧毒原药加工成的制剂产品庆当加入警戒或警戒气味等以提高用户警觉。
含硝态氮的肥料产品、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的产品、含氯离子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分别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硝态氮”、“含枸溶性磷”、“含氯”。其它有害成份砷、铅、镉、铬、汞等应严格控制在规定标准值之内。
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


㈧注意事项
⒈农药注意事项
使用条件。应标明该农药与哪些物质不能相混或同时使用,限用条件 (包括时间、天气、温度、湿度、光照、土壤、地下水位等)、作物和地区(或范围),敏感作物、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含甲磺隆、氯磺隆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和产品标签应注明“限制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的酸性土壤(PH<7)稻麦轮作区的小麦田使用”。
中毒急救。应标明中毒所引起的症状、安全预防措施、中毒急救措施、可使用的解毒药剂,必要时应注明对医生的建议,相应的安全警句。
安全操作。应标明操作农药时应穿戴的防护用具、安全预防措施及避免事项,施药器械的清洗方法及残剩药液、废旧容器的处置方法。
安全间隔期。应标明收获前安全间隔期、安全使用标准和收获物量大残留限量。
环境影响。应标明对有益生物如蜜蜂、家蚕、水生生物、禽畜、蚯蚓、天敌等的不利影响,在土壤和作物体内的消解动态和可能的残留水平,以及在土壤、水体中的环境行为。
贮运要求。应详细注明贮存条件下的环境要求、安全运输和装卸的特殊要求和危险性标志。
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农药产品的标签要在显著位置醒目详细说明产品限定使用区域、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等安全注意事项。
⒉肥料注意事项
对于易碎、怕压、需防潮、不能倒置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以及贮运、使用不当易造成财产或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应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可附相应图示、见图),及贮运注意事项。
遵从有关规定标明限用范围和混用禁忌。


㈨质量保证期
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产品需限期使用的,应标注保质期或失效日期,农药类产品一般要求两年以上,特殊产品为1年。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质量保证期是最低保质期,企业在标签上标注的质量保证期只能高于此期标准,低于此期的产品,必须提供有关试验报告,经登记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标注。如果质量保证期与储存条件有关,还必须标明储存方法。
分装产品的质量保证期执行原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期,在分装产品的标签上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分装日期。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2年,则分装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从生产之日起为2年,不是分装之日起为2年。因此农药分装企业应特别注意被分装产品的生产日期,以免出现刚分装的产品就已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情况。
日期表示形式一般有三种:①注明生产日期(或批号)和质量保证期。如生产日期(批号)“2000-06-18”,表示2000年6月18日生产,注明“产品保证期为2年”;②注明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日期;③注明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
农药产品生产日期必须用明码实事求是地标清楚,不能将生产日期错后或提前。生产日期的标注顺序应为年、月、日,不能颠倒,即不能标为日、月、年。另外,不能不标生产日期,而仅标一个××年×月×日前使用。
种子生产年月是指收获的时间。年、月的表示方法示例 :2000年7月标注为2000-07。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㈩象形图
标签上可以使用有利于安全使用农药的象形图。象形图应规范、准确,但不可替代必要的文字说明。象形图应用黑、白二色印刷,通常位于标签底部,并可放在特征颜色标志带内重叠使用。
象形图的尺寸应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每个农药产品,均应有其各自合适的象形图及排列使用方式,根据产品安全措施的需要而选择使用,以与产品安全特性相协调,毒性较低的可使用较少。
贮存象形图应在所有标签上印制,并位于有关配制农药的象形图的左边;操作象形图与忠告象形图结合使用可组成配制和施用农药的象形图组;忠告象形图也可组成图组,用于无需配制或喷施的农药。用药后清洗的象形图也应在所有标签上印制,并位于施用农药的象形图的右边。警告象形图在必要时可置于用药后清洗的右边。


(十一)其他要求
在标签上可以标注必要的其他内容。如对消费者有帮助的产品说明、有效期内商标、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有关作物和防治对象图案等。但标签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作物、防治对象的文字或图案等内容。也就是说,标签上印刷的作物、防治对象等文字和图案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分装农药产品标签必须与原生产企业正式使用的标签基本相同,仅在原标签基础上加注有关证号、分装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
《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种子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可以印制在标签上,也可以另行印制材料。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
包装种子使用种子标签的包装物的规格,为不再分割的最小的包装物。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应当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
选择比努力更重要!
发表于: 2010-11-19 09: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看看了解一下
发表于: 2011-10-9 10:5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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