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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09:2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切实履行农药登记许可监管职责,加强草甘膦农药产品质量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决定对草甘膦农药产品开展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具体事宜如下:
  一、抽查对象
  取得草甘膦复配制剂登记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抽样
  赴企业抽样组由我部种植业管理司统一组派,每组不少于2人。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按照规定的抽查产品范围从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每个产品封样两份,一份由被抽查企业留存(供复检用),另一份由抽样人员交指定单位检测。本次监督抽查,使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统一制作的抽样单、封样单,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填好的抽样单要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市场抽样委托湖北、湖南、四川省农药检定所负责,各抽样单位对附件所列每个产品至少抽取1个样品,具体抽样安排由抽样单位自行决定。抽样后书面通知标称生产企业确认,生产企业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抽样单位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三、样品检测
  (一)承检单位
  所抽取的样品统一由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负责检测。
  (二)检测项目和方法
  检测项目包括有效成分含量、甲醛含量、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
  检测方法为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化学资料、草甘膦水剂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三)判定依据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应产品标准质量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有效成分含量、甲醛含量,均符合标准要求,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或者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或者甲醛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四、结果确认
  检测工作结束后,承检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查企业,在湖北、湖南、四川市场上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应当同时通知销售单位和标称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企业所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样单位。被抽查企业或销售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同时抄送承检单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指定其他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异议单位承担。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五、时间安排
  抽样应当在2012年2月29日前完成,具体时间由抽查人员自行确定。承检单位应当在2012年3月31日前将监督抽查结果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并抄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六、工作要求
  (一)有关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被抽查企业应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二)抽查人员应当同时对被抽查企业生产相应产品近半年内的农药原药来源、生产和销售台账、产品检测原始色谱图等进行核查。被抽查企业应当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三)抽查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保密被抽查企业名单等重要信息,严格执行抽样程序和要求,确保监督抽查工作公平、公正。
  (四)承检单位要严格执行样品管理和检验规程,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公正、准确。
  附件:草甘膦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企业及产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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