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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版主 发表于: 2012-4-28 10:2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业管理部门不能把农药产品招标采购变成部门谋利的“唐僧肉”
     目前,安徽、山东、江苏一些地方政府利用国家补助资金搞农药产品招标采购,实行统防统治,从表面上看此举利国利民,如果地方政府部门能够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国家这一政策,当然受广大农民欢迎与拥护。
有网友反映,有些地方政府、却在利用农药产品招标采购这个机会、为部门与他人谋利。为此,各地网友对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搞农药产品招标采购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的看法。网友反映问题如下:一、政府采购,看似冠冕堂皇,其实内中暗藏很多玄机。
      
二、政府采购实施后,零售商和经销商将何去何从?农民真的能从政府采购中受益吗?
三、政府对病虫害了解吗?就直接招标!!难道一个县里的病虫害都是一样的?一种药打下去农民就可以坐等丰收了? 看似愚蠢 的事,偏偏有人喜欢干!四、有许多地方政府采购的农药没有发到农民手里,而是被不法分子低价卖往别处,某些人谋私利了。而且采购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五、本县 采购国光矮丰,经销商批发价格1.4   政府采购价格2.76,这些钱  还不都是本该属于老百姓的补贴钱。政府此举,等于是拿老百姓的补贴钱  去替老百姓买农药。
六、我们这前年配发的农药,没有一种管用的,全是过期产品,倒是富了一大批管员,是该好好管管了,为什么不直接把钱送到农民手里呢????????/?
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把十年前的农药还得继续给团场职工使用。八、政府采购初衷是想为农民更好的服务我没怀疑过,但现实恰恰相反,农民并不买账是因为----农民使用后的效果60%以上的很差。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而政府部门握有执法监督管理权力,利用国家补助,搞农药产品招标采购、实行搞统防统治,本人认为,此举有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嫌疑,对农资经销商不公平、对农药生产企业不公平、对社会更不公平。
(一)此举虽然利国利民,但违背了市场公平竟争的原则,不可取;
(二)农资经营商依法纳税、证照齐全、属合法经营谋生,现在政府部门利用国家补贴资金搞农药产品招标采购、实行统防统治,这就等于和农资经营商争利,长此下去、农资经营商如何生存与发展,又如何依法纳税;
(三)对农药生产企业不公,我国农药生产企业都是农业部定点的农药生产企业,其农药产品三证齐全,合理合法,在中国一个农药品种上百家企业生产,你政府部门招标采购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在哪里,是以价格取胜,还是以质量夺魁。如果出现病虫害爆发、因招标产品防治效差、给农民带来经济损失谁负责,即使最后由政府赔偿,那也税人的钱;
(四)此例一开,将来各行各业都搞政府统一招标采购,那市场运行法则在哪里,是否又要重新回到计划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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