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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复肥生产许可制度(肥料登记证) 长期以来国家对化肥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肥料登记证), 2004年和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相继颁布实施,缩小了肥料生产许可管理的范围,明确了管理主体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上述基本法律,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公布施行, 2010年4月15日修改后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06年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布实施了《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磷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分别对复混(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3个产品单元,以及部分磷肥产品(包括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和肥料级磷酸氢钙)进行许可管理,随后又对复混肥实施细则进行了调整,将复混肥和复合肥进行了明确区分,新的细则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同时,根据2009年2月国家质检验总局发布的《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 2009年5月1日起,包括复混(合)肥、掺混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等12类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更多内容参阅:万国叶面肥肥料登记证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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