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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网上看到,有很多朋友在问关于个体经营农药需要的手续,“中国农药批发商城”工作人员专门从《农药管理条例》里摘抄了经营农药的基本条件,供大家参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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