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复配的六大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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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6 14:2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药复配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具有不同杀虫(病)原理的农药,按一定比例混合加工生产出新的农药品种。
  实践证明,农药复配可以延缓抗药性的产生;但也并不是说随便两种农药复配都能达到这个目的。农药复配必须要遵照以下标准:
  一是混剂中的各种有效成分不能起化学或物理变化。许多农药可以在田间随混随用,但不能制成商品出售,原因是混合后各种成分相互作用而发生变化,影响药剂的稳定性。商品化的混剂应当是在工厂中通过特定的工艺流程制造出来的,而不是把几种现成的农药简单地混合。
  二是混剂中的各有效成分单独使用也能杀死要防治的害虫。
  三是混剂中的有效成分在土壤、地下水和植物体内的降解速度应尽量一致,不能相差太远;而且降解过程中的中间产物不能起不良的化学反应。
  四是各有效成分的杀虫(病)原理不能完全一样。
  五是各有效成分混合后,对哺乳动物的毒性不能有太大的提高。
  六是各有效成分混合后增效作用越明显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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