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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7: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格的经理人不仅要懂得经营之道还要懂得法律  
二00七年四月二日,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化学工程系陆教授以“上海强华化学化工有限公司” 名义,用150万元价格收购了“安庆市某化工公司”, 后更名为安庆市某益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是安庆市棋盘山路212号。兼并后办公地点就设在安庆市石化大湖27幢201室租了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作为该公司的办公场所,电话、传真:0556—5377029。〔该办公场所与电话传真在二00八年九月为了规避有关责任与义务而秘密撤销)
二00七年六月一日,陆教授以“安庆某益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的名义,聘请陆某为该公司销售总经理,年薪10万元并给其10%该公司干股,差旅费包干年十二万元,聘用期五年〔2008年一2012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二00七年六月四日,陆教授以安庆某益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支付给了陆某五万元《劳动合同》定金。
二00八年三月份,该公司还是:一、没有厂房设施;二、没有领取《农药生产许可证》;三、没有办理《农药登记证》;四、没有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五、环评手续也未办理。但为了创收陆教授安排公司部经理任某与合肥合农农药有限公司签订了《农药制剂加工协议书》,违法进行异地农药产品生产加工。
到了二00八年四月份陆教授找陆某谈话,他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他怕农药产品异地生产加工违法,万一出了事,陆教授下不了台。第二、该公司在兼并初期,他曾答应给周某、张某、张林、叶某等各人10%的股份与每人每月三千元工资,以及解决三十名原公司职工就业问题。为此,陆教授认为,要解决这两个辣手问题,只有与陆某签订一份假“承包协议” 才行。陆教授他还承诺,我是个教授不能出面,有什么事你帮我顶住!不管结果如何,一年不会少于20万元薪酬给你。实话说:端人碗,受人管。没有办法,陆某只得与陆教授签订了一份假“承包协议” ,当时陆某并不知道陆教授不是该公司法人代表。
虚假“承包协议”签订之后,陆教授以他自己不在安庆批条子不方便为由,要求公司用款先由陆某用借款的方式把钱借出来,然后由公司会计给陆某出具用款清单,以此方法来进行统一结算。然而,到二00八年六月份后,陆教授停发了陆某与员工的工资,并称,如果陆某要工资就必须打借条向他借钱才行。此后,陆某通过电话多次找陆教授要工资,并向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反映了此事都毫无结果。
二00九年三月份,陆教授以“安庆某益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的名义把陆某告上了法庭。其诉讼理由是:“承包协议”已经取代了双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已实际履行,公司一切经营行为都属于被告陆某的个人行为,要求被告陆某偿还原告材料款、差旅费、员工工资、经营开支100万元、承包费35万元,共计:135万元。
一审法院(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09〕迎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持有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书》与公司《考核与管理》该《考核与管理》有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教授的亲笔批示;二、被告还持有公司《会议记录》该《会议记录》有公司董事周某、张某,公司监事陈某,部门经理任某的亲笔签名;三、被告还持有《供销合同》、《股东说明》、《供货单位证明》;四、被告还持有原告公司会计出具的公司盖有公章的《购货清单》与原告公司《用工协议书》,以及业务人员与公司监事的证人证词等证据。并认为,农药是特殊行业,即使“承包协议”有效,原告:一、没有厂房设备、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二、要有《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三、要有《农药登记证》;四、要有《产品标准证书》;五、要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六、要办理环评手续。也无法进行农药生产经营。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到二审(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然而,二审法院〔2009〕宜民二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竟然完全不顾基本事实与法律依据,强行全盘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对本案进行了如下重新认定:
一、该法院认定:农药生产经营 “承包协议” 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完全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并完全取代了二00七年六月一日原、被告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该法院认定:农药生产企业,只要有一张营业执照与一张《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就完全可以进行农药生产与经营。而且还可以承包给一个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人去进行农药生产生经营。
三、该法院认定: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农药产品的生产经营,不需要《农药生产许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证》,只要有一张营业执照与一张《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就完全具备了农药生产经营的所有资质。
四、该法院认定: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农药产品生产,只要与村委会签订一份《厂房厂区租赁合同》和《房租补充协议》就具备所有的农药生产条件,根本不需要厂房建设与设备安装,更不须要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也不需要办理环境评估。
五、该法院拿工信部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才批准延续的《农药登记证》公告,来认定二00八年的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资质,并且认为这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六、该法院认定:农药生产企业到其它农药生产厂家加工生产自已三证齐全的农药制剂产品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并受法律保护。
七、该法院认定:企业销售纯利润就是承包费,企业岗位责任承包就个人对企业的完全承包。并责令被告偿还原告材料款、差旅费、员工工资、经营开支100万元、承包费35万元,共计:135万元。
然而,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也就是说,不仅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要证照齐全,而且承包人也具备相应的资质。如果按照二审法院对事实认定的荒唐逻辑:谁要想当法官、当律师只要与法院、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协议就行;如果谁要想承包法院、检察院,也只要与法院、检察院签订一份“承包协议” 就可以把法院、检察院完全承包下来。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环保法第十三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第四十条等规定,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要进行农药生产与经营,必须注备如下要件:一、要有厂房设备、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二、要有《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三、要有《农药登记证》;四、要有《产品标准证书》;五、要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六、要办理环评手续。
关于二审法院责令被告偿还原告材料款、差旅费、员工工资、经营开支、承包费135万元的判决,是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的。
其一、二审法院在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主持的法庭调解笔录证实,这135万元并非是被告陆某个人所用,而是原告“安庆某益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经营总支出。
其二、二00八年六月二日的662700.57元购买原枓货款借条,是原告从二00八年元月至六月二日所购原辅材料的总货款,而且这些所购原辅材料都是用于原告在合肥合农加工生产农药产品制剂。
其三、52000元是原告公司员工从二00八年元月至六月的劳动报酬(工资)。
其四、9000元是原告公司业务员孙某、涂某、熊某三人出差联系业务的费用。
其五、110000元是原告公司规定给被告差旅费、招待费、生活费。
其六、剩余支出款项,是原告公司其它员工的借款与公司购买办公用品费用等。
上述六项资金的用途、帐目与数字,都是经过原、被告双方在法庭调解笔录上签名认可的,所谓35万元承包费,纯属臆断杜撰,子虚乌有。
然而,二审法院后来又拒不认可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二审法院自己主持的法庭调解笔录,径行判定被告个人偿还135万元给原告。令人匪夷所思!
因此,被告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此案经过六个月的认真审理,并组建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合议,最终裁定:(2009)宜民二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项与第〔六〕项,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再审,并下达了(2010)皖民申字第0086号民事裁定书。然而,安徽省高院审监庭为了掩盖事实真象、为护二审法院的面子,以及主审法官的前途,最终维特了二审原判。因此,被告陆某不仅没有拿到应得的薪酬,而且自己倒赔了100多万元。另外打官司被告陆某还花掉了几十万。
本案不论是事实依据、还是法律依据,被告都应该赢得这场官司,而结果恰恰相反。为什么?
因为,一、当今一些法官就象商人,眼里看着钱、心里想着权,“钱是最好的证据,权是最有效的法律” 。
二、一些法官审理案件中,他们以金钱为依据,以领导看为准绳,办关系案、人情案、权力案。
三、一些法官把“自由裁量权” 变成了谋财升官的阶梯、枉法判决的护身符与尚方宝剑。
四、虽然法院也有一些制约监督机制,那也就是个摆设而以,至今还没有那法官因为判错了案而受到了刑事处罚;而律师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只是一个陪衬的角色,根本不能依照事实与法律改变法官的判决。
五、法官徇私枉法主要在证据上做文章,而律师又无权改变法官对事实的认定结果。如果是公正的法官他在审案过程中会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还清白于天下。如果办案法官受到了权力、关系、金钱的影响,他就会在对方的证据上寻找瑕疵漏洞,只要找对方一点瑕疵他就全盘否定对方依据的真实性,以此理由不采用其全部合法依据,这也是徇私枉法法官贯用的一种手段。
六、事实证明: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法官只是操刀手,真正始作俑者是法院主要领导或者更大的领导直接干预与间干预的结果,是权钱勾结的怪胎。因为,法官的一切的一切都是领导给的。他们办案宗旨:就是听领导的话,按领导指示办事;有领导招呼的按领导招呼判,领导没有招呼的按法官的意思判,法官没有意思的,就按照当事人的礼多礼少判。能忽悠就忽悠,不能忽悠的就硬判;事实证据符合领导招呼与意思的,就按照正常程序判。如果事实证据与领导招呼意思有出入,或者完全相悖的,可以捏造事实、创造理由,但判决结果必须要与领导招呼与意思保持高度的一致。
七、法院系统从上到下有一条无形但确实存在的关系利益链,在他们的潜意识里法院都是一家人,丑事相互隐瞒、坏事互相袒护,他们不惜损以害司法形象与人民的利益来维其系统的面子。
发表于: 2012-11-9 11:2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多面手很有优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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