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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突出对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按照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明确各部门的权责。 二、理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环节和程序,增加问责条款,落实责任追究,推进阳光行政。 三、因不宜频繁修订《条例》,有关企业准入、产品生产许可以及农药登记等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部门规章中详尽其规定。 四、农药产品许可证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由两个部门分管使管理同产业政策不相衔接,易造成盲目许可、产能过剩和非法生产。建议新《条例》中归口一个部门管理。 五、应大幅度减少重复性试验,将部分农药登记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六、增加鼓励农药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的条款,包括退出机制、无形资产合理流动和转移条款等。 七、增加鼓励农药企业自主创新和改进技术的条款,并在农药登记、农药生产许可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八、强化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监督制约非法产销农药的长效机制。 九、生产出口农药的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生产资格、且环境保护达到规定标准,改进和完善农药出口管理制度。 十、强化对农药经营、使用的管理和监管责任,除了严格规定农药经营资质,严格高毒农药的流通与使用,更重要的是指导农民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作为中国现行唯一与农药相关的法律,现已实施13年,对条例的修改工作目前已近尾声。经修改后《条例》由原来的8章49条修改为8章81条,新增32条。目前修订草案已经送审。近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处处长李光英对修改后的条例有一次比较全面的解读。她认为:此次修订的主要目标是: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提升监管水平,保障生产用药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此次修订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责任,强调了农药生产、经营者是农药质量第一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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