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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国农资联盟认证的首席技术专家,拥有良好的植保技术以及职业口碑。 发表于: 2013-6-13 13: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农民合作社发展促进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省农民合作社发展促进会。英文译名:Shandong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Farmers Cooperatives     缩写为:SAPF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山东省内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与农民合作社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有关人员,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联合,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积极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提高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水平和为农民服务的能力;充分发挥促进会在会员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农业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调查研究本省及国内外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及发展动向,向政府部门提出我省农民合作社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建议;积极争取、落实国家和省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有关政策。
(2)引导农民合作社处理好与成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利益关系,落实合作社收益分配规定,使之形成较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水平,不断增加农民收入。
(3)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加强会员自律管理,引导成员树立诚信意识,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守法经营,维护合作社良好社会形象。
(4)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互利互惠,优势互补,协作共赢,促进产业整合,共同发展。
(5)整合资源,推进山东省农民合作社综合信息服务网络的建设和完善,搭建合作社信息交流平台,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产品供求、电子交易、技术咨询、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6)开展产品交易和市场开拓、推介活动,为合作社产品开辟国内外市场提供有效交流平台。向会员提供标准制定、产品认证、项目论证、品牌宣传等服务。
(7)根据成员需要,编辑出版有关的书籍和资料,对成员开展法律法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提高会员整体素质。
(8)根据需要,组织会员开展面向国内外的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管理经验、生产技术,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
(9)承担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利于会员发展的各种活动,发展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以山东省内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会员单位主体。为了吸纳和调动社会力量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涉农企事业单位、服务和研究机构以及关心合作社发展个体人员也可以加入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要求加入本会;
(三)从事与农民合作社相关的业务,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登记注册,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二)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向本会申请帮助和支援;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及名誉;
(五)积极参加本会的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支持本会履行职责;
(六)及时向本会汇报、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并及时办理退会手续。退会时,不退会费,不得分配本会共有财产。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批评教育无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办理退会手续: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不遵守本会章程;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
(四)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五)其言行给本会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讨论决定促进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促进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制定促进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促进会各内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并领导促进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兼任常务理事,组成本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促进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本会会长为促进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之日起生效。

黄杰兰QQ51070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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