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关系:现代农业必须完成的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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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17:5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大量城市产业资本开始涌入农业产业领域,并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农业的产业化、市场化进程。但是,由于未能有效解决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抗性矛盾,没有形成惠及各产业主体的利益分配机制,并使农户在利益分配机制中处于从属地位,农业产业化中公司和农户之间的订单履约率一直很低,农业的产业化始终未能找到可持续的发展动力和机制。
    理顺并合理确定农业产业组织内部各主体间的利益分配机制,重塑农业产业链各环节间、产业主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以此拓展农业产业经营的边界,是提升农业绩效、规范农业产业秩序和促进农业产业稳健成长的关键,也是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
    一个案例:土地经营的双重委托代理
    近年来,全国各地遵循农业产业化的思路,以土地流转为依托,加快现代农业创新型产业组织的培育,为有效构建现代农业产业治理秩序和合理的农商关系提供了新的方向。
    在四川省崇州市,当地在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实践探索中,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了以充分承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特征的新型产业组织,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称这种新型组织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
    崇州市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将农户的土地按照自愿、自由、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的原则归并到村集体,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对村集体形成一级委托代理。
    “土地股份合作社”以户为单位,形成以确权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其股东。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按0.01亩为一股,同时每股出资1元作为生产启动资金,股权可以继承,经合作社同意可以转让、抵押,但在入股协议期内不得退股。
    “土地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民主管理。“合作社”章程由其社员大会制定,并由全体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决策,制定完备的农业生产经营计划;监事会负责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章程同时规定,“合作社”年终收益一般在提取10%的公积金和风险基金后按股分配,具体方案由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当地政府部门还建立了土地经营的职业经理人制度,由“合作社”理事会聘请农村能人、农村带头人或农业技术员为生产经理,形成土地经营的二级委托代理关系。
    为了谋求“合作社”的土地经营,职业经理人需要经过多轮答辩竞聘的形式取得。职业经理人必须满足“合作社”大多数社员的种植意愿,不得改变土地的种植方向。在此基础上,“合作社”与职业经理人签订生产经营合同,明确产量指标、生产费用、盈亏奖赔、工资报酬等具体事项,生产经理按合同要求组织农业生产,按市场化运作购买劳务、农资、农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组织绩效:收益分配中的农民主体地位
    这种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不同于此前风靡各地的“公司制”农业发展治理范式。在“公司制”的农业治理范式下,龙头企业内部的农民和公司资本方难以形成内在利益一致化的契约机制。而且,农户由于丧失了对于土地经营的支配权,在利益分配机制中,一般处于从属和依附地位。事实上,20世纪90年代“蓝田模式”的灰飞烟灭,即昭示了这种产业治理模式不适应中国国情。
    在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中,“合作社”内部各主体的利益分配得到明确界定。农户收益以土地的常年经营收益为基础进行测算,职业经理人的报酬主要通过为“合作社”代购种子肥料农药等批零差价以及超过合同产量的产品分成来解决,“合作社”则从当年全社土地规模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中提取公积金和风险准备金。此外,“合作社”还对风险灾害损失规定了一个救济条款,规定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双方还可以对风险分担进行进一步协商。
    2011年,崇州市杨柳村的一个“合作社”与职业经理人周维松的合同约定:“合作社”种植富硒稻亩产800斤,机具、种子、肥料、农药、人工、管理等生产费用每亩平均控制在510元以内,超产、短产部份分别按50%奖励、赔付。从运行实践看,2011年当地合作社大春种植作物--富硒稻亩产达820斤,周维松从种植富硒稻超产分配中亩均获得收入30元,农户亩均获得纯收入约1200元。
    这种基于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的创新型组织,形成了内部主体如职业经理人、农户之间博弈双赢的利益分配机制,显示出较强生命力。其深层原因,在于没有否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最大程度地坚持了农业的家庭经营。因此,农民在组织创新的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最大程度地消解了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抗性矛盾。而且,通过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的引入,一些农户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同时转入农村的二、三产业,进一步增加了农民的工资性收入。这种模式与“公司制”农业治理秩序下资本与单个农户逐一谈判相比,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和履约风险,使农业产业组织的运行处于相对稳态。
    农民主体:重塑农商关系的经济伦理基础
    虽然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使“合作社”显示出比“公司制”更强的生命力,但是,其利益分配机制只是农业内部产业剩余的有限挖潜,空间相对是有限的。从这个角度看,以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为基础的“合作社”治理模式,只能成为中国农商关系构建的一种过渡形态。
    比如,由于农业产业边界未能得到有效拓展,因此在农产品销售上,“合作社”通过与粮食储备公司签订农产品购销协议,走订单式生产的商业物流模式,以确保农产品的市场销路。显然,这还只是一种松散的农商关系的治理模式,农产品生产者和贸易商之间未能形成一体化的运作思路。
    合理的农商关系的构建,需要在继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农业的产业边界,并逐步实现农业产业治理绩效的跃升。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放开了农产品价格,尤其是在加入WTO以后,农业市场化进程逐步加深,农业产业的主体地位逐步加强,使建国后以统购统销为主体特征的“剪刀差”机制受到严峻挑战,传统的农商关系面临重新调整。然而,在经济惯性的作用下,中国农业一直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不仅如此,农户作为生产主体需要以市场价值购买农业投入品,凸显农业产业主体性特征的农商关系始终未能得到科学确定,农产品价值也始终未能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农商关系逐步恶化。
    其在实际经济运行中的具体表现是: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贸易处于割裂状态,农业物流配送领域一般为城市资本所掌控,农产品配送渠道等旁落他人,农户因此丧失对农产品的定价权。虽然农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持续攀升,但农民从中所得极为菲薄,这成为制约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转型的痼疾,也是合理农商关系得以确立的重大障碍。
    事实上,农业现代化先行的发达经济体都十分重视农商关系的顶层设计,并且在这个体系中坚持农户的主体地位。发达经济体通过构建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如美国、荷兰的合作社、日本的农协,以雄厚的经济实力、强大的市场和品牌影响力,在农业物流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凸显农民主体地位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成为这些国家合理农商关系的重要基础。在这种农商关系中,农户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一般在自愿基础上联合投资,组建规模更大的农业合作组织。农业合作组织不仅在农资采购、农业生产等方面实行联合以达成降本增效,更将农业的经营边界进一步外延,在农产品运输、仓储、包装、加工、销售以及技术信息服务等环节上展开合作经营,从而降低物流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提高抗风险能力,最终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
    发达经济体的农业产业治理模式,使农商关系得到了合理确定,农户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公平地获取了劳动价值的等价交换权和入社资本的社会平均利润索取权。有关资料显示,日本、韩国等国的农民收入和城镇居民收入比接近1:1,而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纯收入的差距却连年攀升,2011年两者之比达到3.13:1。通过制度安排,实现农民在农商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势必成为构建合理农商关系的伦理基础。
    农商关系:现代农业治理必须完成的改革
    构建新型的农商关系是我国重塑现代农业治理秩序的重要一环。在这种新型的农业治理秩序中,首先需要坚持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认定,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实现农业生产者的大规模联合,以农业微观基础的创新,凸显农民在农业利益分配机制中的主体地位。
    遵循这种思路,凸显农民主体地位的创新型农业产业组织--一般是农业合作组织,成为农产品物流体系中的市场主体。当前,由于我国农业物流主体的规模较小、服务能力差、竞争力不强,城市资本在其中同样具备巨大的成长空间。
    城市资本可以通过技术、物流渠道等创新,与农业合作组织通过横向联合或资本合作等形式组建新型的物流主体,共同参与农产品物流体系的构建,完善物流服务和推动物流业态创新,促进物流领域的竞争,降低物流成本,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同时,通过资本整合加快农业经营的对外开放步伐,加强与域外农业物流企业在物流与配送技术、教育、管理咨询等领域的联系和合作,实现农产品交换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演进,进一步提升农业绩效,优化农商关系。
    从发达经济体的成功经验,以及农商关系的内在发展要求看,政府在构建新型物流体系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当前,在逐步实现农产品物流基础设施现代化的基础上,政府要鼓励和培育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产品物流企业的发展;通过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发展步伐,为实现农产品的货畅其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和行为规范,来约束农商关系相关主体,协调和处理可能发生的各种潜在纠纷。
    此外,政府还负有对农业产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规避的责任。实际上,在上述微观经营机制的构建中,虽然对职业经理人遭受农业自然灾害规定了相关的救济条款和协商机制,但客观而言,这种风险规避机制还存在较大的运行缺陷。因为职业经理人的竞争者,一般是与“合作社”成员较为熟悉的农村能人和农业技术人员,他们缺乏较强的风险规避能力,缴纳极少的甚至不缴纳风险保证金。如果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职业经理人很难承担风险损失,导致这种委托代理关系难以为继。为此,建立以政府、创新型合作组织和城市资本共同参与,并实行风险共担、损益共享的农业保险机制,以强化现代农业产业主体的经济预期,增强其生产积极性,也是重构现代农商关系不可或缺的环节。
    更为关键的是,政府要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公共信息服务强化现代农业的安全预警,对相关产业的生产进行有针对性的反周期调节,平抑农产品供求形势,消解农产品价格波动对农业生产的错误指导,确保农户在增产的同时能够增收,使合理农商关系在多周期农业生产中持续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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