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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问题上,今年的这个一号文件显然在三中全会《决定》原则上有所后退了。《决定》第21条规定“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句话其实是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涉农制度的一项最重要的改革原则。 然而,今年一号文件中重申了《决定》其它改革表述,但却只字未提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也没有提及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所享有的有偿退出权利和继承权利。这是很令人遗憾的。因为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利以及他们有偿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对集体资产股份的继承权利恰恰是衡量《决定》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的最重要条件。 一号文件虽也谈及“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但是如果不明确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利,也不明确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各项基本权利,所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怎知收益分配制度怎么能建立起来呢?而没有这种成员权利,《决定》中所说的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的各项权利的法理基础又何在呢? 所以我要说,一号文件对农民的这三项重要权利表述上的阙如是一件很令人遗憾也很让人放不下心来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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