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七大盈利模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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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中仁者 发表于: 2014-4-10 09: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市场+农户”模式及其利益结合关系。
  一般是一个农产品销售场所,农户与市场之间通常不存在固定的产品产销合约关系,农户只是作为各自独立的客户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市场带给当地农户的经济效益主要源自市场的客户集聚效应带来的较低交易成本。

二、“基地+农户”模式及其利益结合关系。
  “基地+农户”模式中的基地,有四种类型:
  第一种:政府和农业部门建立的基地。
  第二种:公司、龙头企业建立的基地。
  第三种:公司或龙头企业通过村组社区或直接通过与农户签约建立的基地。
  第四种:流通企业通过合作社建立基地。

三、“公司+农户”模式及其利益结合关系。
  公司与农户的利益结合方式,主要有三种关系:即互惠契约、出资参股、市场交易。第三种“市场交易”关系。通常是公司通过社区乡、村、组集体组织农民建立生产基地,但公司与农户之间没有任何契约承诺,一切交易活动都按市场规则进行。

四、“协会+农户”模式及其利益结合关系
  协会主要靠收取培训费、教材费、从事专用生产资料经营和收取产品销售中介费等来创收。农户则主要通过学习专业技能和发展某些特色农产品生产来增加收入。

五、“中介+农户”模式及其利益结合关系。
  目前,在农产品市场上,为农产品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主要是一些熟悉销售渠道、掌握较多客户资源的专业大户和运销大户。他们往往在从事自有产品销售的基础上,组织周围村民的货源,联系外地客户,帮助双方达成交易,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

六、“合作社+成员”组织形式及其利益结合关系。
  合作社与成员是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不是松散的市场化经营模式。合作社对成员的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遵循的是“成本原则”,对非成员的服务则按市场原则。合作社最大的好处是开展联合购买、联合销售、联合加工和技术服务,为成员增收节支。在内部分配上,合作社赚了钱,对成员主要按交易量进行盈余返还,剩余部分还按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返还。

七、“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及其利益关系。
  “公司+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是在“公司+农户”基础上新的引导性提法,目的在于引导企业、合作社、农户形成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使企业既可减少与农户打交道的交易费用,又可得到保质保量的生产原料;农民可以得到需要的服务和比较稳定的销路和收益;合作社既代表农户利益增加谈判地位,又按合同为企业提供合格的生产原料。
  这种合作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很难形成利益共同体。本来“公司+农户”仅仅是一种契约形式的“买卖关系”,两者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双方都想“利益多沾,风险少担”,只是由于双方谈判力量强弱,使得买卖价格有利于企业,农户利益难以保障。合作社加入到公司与农户的经营中,对于保护农民利益多了一个法码,还有利于提高公司与农户的信誉度和履约率,主要是在执行和监督上多了一个组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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