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报10起涉农资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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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3 11: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8月18日,河南省工商局对今年省内涉及农资的10起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10个当事人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典型农资案例如下:
1.河南盛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对其销售的农药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河南盛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在推广销售“0.3%苦参碱杀虫剂”时,利用农药推广宣传册对农药的“毒性”“防治范围”等进行扩大和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封市工商局鼓楼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改正、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焦作韩进才未履行索证索票经营农资案
经查:当事人韩进才,于2014年3月份开始在焦作经营化肥,在经营过程中,未在进货时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未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至检查发现止,经营额共计1900元,其行为违反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焦作市工商局中站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鹤壁淇县岳钢军无照销售复合肥并进行虚假宣传案件
经查,5月11日,当事人岳钢军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郑州购进了5吨“澳力发”双酶缓控复合肥料进行销售,购进价每吨1650元,销售价每吨2000元。为促进销售,提高知名度,岳某以淇县三农服务站的名义进行销售,并伪造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中原农资》栏目标识、摆放宣传标语牌进行宣传,声称该品牌是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中原农资》栏目战略合作伙伴。截止检查时,该批复合肥料销售了3吨,违法经营额9310元,违法所得1050元。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鹤壁淇县工商局取缔了该经营场所,并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4.河南中原绿色肥业有限公司经销不合格化肥且在其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案
经查,当事人河南中原绿色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5月16日,生产销售复混肥料5吨,销售价每吨1520元,复合双铵20吨,销售价每吨1030元,硅钙镁钾肥6吨,销售价每吨260元,其中,2014年4月3日生产的复混肥料5吨、2014年5月9日生产的硅钙镁钾肥6吨,经法定经验机构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9160元,以上产品包装袋均印制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濮阳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复混肥5吨和硅钙镁钾肥6吨、罚款共计104580元的行政处罚。

5.洛阳汝阳县柏树乡王敬丽涉嫌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经查,当事人王敬丽,洛阳汝阳县人,2014年元月20日,当事人从洛阳市一李姓化肥经销商购进“爱邦农”复合肥3吨,每吨进价1800元,共计5400元,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该批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截止2014年4月15日检查时,已全部销售,每吨销售价2000元,销售额6000元,违法所得6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汝阳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6.许昌获鄢陵县马坊农村经济合作社占民农资门市部销售不合格有机肥料案
经查,当事人鄢陵县马坊农村经济合作社占民农资门市部,于2014年5月15日购进“天盛植保”有机肥料10吨,购进价格1200元/吨,付购货款12000元,经法定经验机构检验,该批有机肥料为不合格产品,至2014年6月12日检查时,共销售3吨,销货款4500元,违法所得900元,违法货值金额15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鄢陵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15100元的行政处罚。

7.商丘夏邑县张各支农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经查,当事人夏邑县张各支农服务部于2014年4月5日,从一下乡送货商处购进包装标注“金地丰”牌复合肥100袋,规格为每袋40KG,购进价每袋70元,销售价每袋100元,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截止检查发现止,已销售3袋,赊销97袋,违法所得9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夏邑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复合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召回的不合格复合肥25袋,没收非法所得90元,罚款19910元的行政处罚。

8.信阳息县艳阳天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经查:当事人息县艳阳天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中东”牌复合肥(生产商:江苏中东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20日的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复合肥10吨,购进价是2000元/吨,销售价是2100元/吨,截止检查时,该批次复合肥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信阳息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1000元、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9.长垣县孟岗镇宋保良无照销售化肥案
经查:当事人宋保良从2014年4月30日开始在长垣县孟岗镇苇园村从事化肥销售活动。截止检查时,当事人未办理领取营业执照,销售由“开封市巨丰农资有限公司”生产的“稼多宝”牌复混肥87吨,购进价每吨850元,销售价每吨2000元,截止检查时,已全部销售,扣除销售成本,违法所得16008元。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长垣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16008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固始县兴信种业责任有限公司对销售种子进行虚假宣传案
经查,固始县兴信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固始县电视台综合频道,发布该公司所经销杂交水稻“Y两优1号”的广告中称:“Y两优1号杂交稻种平均亩产突破1400斤,最高亩产1800斤,“Y两优1号”亩产高出其他400斤等解说词和字幕。该广告时长30秒,播出期1个月,广告费用2000元。该则广告属于夸大事实,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固始县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是中农立华的,请多交流。
农中仁者 发表于: 2014-8-27 14: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农资曝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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