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种业政策出台奠定产业变革的基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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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版主 发表于: 2014-9-18 12: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yyjwch88 于 2014-9-18 12:14 编辑

杨益军 北京华通纵横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农化行业高级研究员,经济学博士,交流可QQ:865949037

农业相关细分产业中,种子无疑是最具农业属性的产业。2011年8月25日新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出台。《办法》大大提高了种子行业的进入门槛,准入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500万元水平提升到 3000万元水平。其中,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等两杂种子生产经营的注册资金门槛提高至 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入不得低于 1000 万元;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注册资本 1亿元,固定资产投入不得低 于5000万元,且必须拥有自己研发的国审或者省审品种,推广面积占到公司全部品种推广面积的10%以上。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均明确指出“加强政策扶持,加大农作物种业投入,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强化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推进商业化育种,完善法律法规,严格市场监管,快速提升我国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努力构建与农业生产大国地位相适应、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全面提高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水平。”

制度建设基本成型,重大变革即将发生。从内容上看,《办法》基本完成了对 2010 年“种子战略”和《意见》的大部分政策内容的落实,标志种业发展制度性转变基本成型。由于《办法》是从市场准入角度直接干预市场,大幅提高准入难度,我们认为种业变局将由此开始,种业竞争格局将发生重大改变。

《办法》属于制度性安排,我们认为其对种业本身发展会产生短期和长期两种影响。短期影响似政策红利释放,长期意味行业将骤然走向集中,大变革之门开启。其短期影响是《办法》生效后企业数量减少带来的政策红利释放:一是企业数量减少给符合《办法》规定的企业带来议价能力提高;二是企业数量减少给符合《办法》规定的企业带来市场份额提升;三是部分企业另谋出路给符合《办法》规定的企业带来的廉价兼并机会。前者将使整个行业受益,有可能带来行业本身的超预期增长;后两者更倾向促进行业集中度骤然提升,受益者将更多是龙头公司,很有可能带来部分上市公司的超预期增长。

其长期影响将改变现在种子行业的竞争格局和发展道路,开启大变革之门。长期看,借助于《办法》带来的竞争优势,种子龙头企业将走向兼并收购之路,同时加大研发投入,加速研发整合,增强盈利能力和市场地位,从而进一步拉开和中小企业的距离,形成垄断竞争格局,包括种子龙头在内的企业很可能在未来三年基本奠定自己的地位。

《办法》影响面巨大。根据农业部农技推广中心的最新数据,54%左右的部级企业将受影响,或选择退出,或另谋出路; 96%左右的省级企业将受影响; 99%左右的市级企业将受影响,政策影响巨大。

据统计,截至2013年1月28日,种子企业的数量由新办法实施前的8700多家,降到6296家,减少了28.7%。我们在6200多家企业当中,注册一个亿的企业是59家,新办法实施之前只有32家。3000万以上的企业是445家,新办法实施之前只有324家。3000万以下的企业原来是8200多家,现在只有5700多家,也就是说大企业增加,小企业减少,这是个非常好的势头(详细情况见表四)。但是,以注册资金为标准实行“一刀切”,在清理掉众多弱小种子公司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误伤了很多原本具有很强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小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12月31日正式对外公布《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内部于12月26日印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规划虽内容较多,但指导思想非常明确,即“…加强政策扶持,加大农作物种业投入,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强化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推进商业化育种,完善法律法规,严格市场监管,快速提升我国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努力构建与农业生产大国地位相适应、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全面提高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水平。”

从具体基本原则来看,《规划》延续和深化了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的精神(《意见》三大核心原则:明确了种业的战略地位、明确了种业科研的分工、明确了企业的主体地位),即为坚持机制创新。明确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是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主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加强种业自主创新和国际合作。

   2013年底,新的《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办法》出台,正式确认了龙头企业品种审定的绿色通道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提出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2015年底前实现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其他科研院所逐步实行企业化改革。新布局的国家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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