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寒而栗的农民合作社“跑路潮 ”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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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版主 发表于: 2014-10-14 15: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  谭铁安
日前,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其目的在于规范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维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合作社市场体系建设。《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规范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了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具体要求,明确了政策措施,形成了工作机制,为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而《意见》的出台,是基于近期多地农民合作社曝出的跑路潮: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一些地方部分农民合作社通过高息吸收农民资金,在资金链断裂后出现跑路现象。

笔者以为,导致这些农民合作社无法经营主要是三个方面原因,一是农民合作社成立门槛低。现在很多地方对于成立农民合作社还是抱着盲目的鼓励态度,一本资料,一个公章,一个表格就基本搞定,缺乏对成立条件的审查和核实,对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和发展方向也没用基本的评估;而很多合作社的负责人对成立合作社也没用正确的认识和理性的判断,跟风、吸金、套资等目的存在,导致农民合作社的数量大、监管难、质量不高;二是对农民合作社的监管缺失。由于农民合作社数量多,运作形式多样,监管主体多元,实际上监管手段也少,监管并不到位,无论是对农民合作社的负责人还是社员,无论是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还是财务会计状况,无论是其产业发展还是市场引导,都缺乏有效的监管,大部分是任其自生自灭;三是引导农民合作社发展流于形式。很多农民合作社建立通过的章程,并不是为了规范合作社的运作,而是为了应付成立农民合作社的资料和少得可怜的督促检查;在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市场,都没有有效的引导,缺乏必要的措施。

农民合作社跑路现象频发,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其一,损害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农民合作社社员无论是以资金、土地还是农机具等入社,必然有一定的付出,而且这些付出有的还是其赖以生存的条件,一旦合作社负责人跑路,有的社员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都可能丧失,社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其二,浪费农民合作社资源。有的农民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与农民签订合同,流转土地多年,有的对合作社的基础设施、生产经营条件投入改造,而一旦合作社负责人跑路,这些土地、设施和资源势必会闲置和浪费,使生产经营遭到破坏。

其三,影响农民合作社市场发育。农民合作社市场,目前还处于一个发展阶段,并不成熟,农民合作社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还很脆弱,农民合作社跑路,必然影响合作社市场的正常发育。其四,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农民合作社已经成为农村生产经营的一种新载体,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一种新实践,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如果任凭农民合作社跑路现象发展,势必影响农村正常的社会秩序。

加强对农民合作社跑路现象的治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1、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运行监管。要解决农民合作社跑路的问题,要从根上着力。要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资格审查,确保农民合作社的质量。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加强农民合作社运行过程中的监管,特别是对其财务状况要进行监管,真正发挥合作社监事会的作用。

2、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要通过技术培训、法制教育等各种形式,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通过财政资金投入的监督检查、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涉农项目建设等各种途径,指导和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对农民合作社的财务指导,要纳入农村基层经营合作组织的管理范畴进行管理,降低农民合作社的财务风险。

3、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市场的培育。要通过产业发展规划、信息服务、政策引导等方式,培育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要通过创新金融保险、拓宽融资渠道等办法,提高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能力和应对风险的能力。要引进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进入农业生产经营合作,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影响农民合作社正常发展行为的惩处。对农民合作社跑路现象,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对那些以套取国家补助资金、非法营运谋取利益为目的,影响农民合作社健康正常发展的行为要坚决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农中仁者 发表于: 2014-10-15 00: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排版吓死个人
发表于: 2014-10-15 11: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合作社现在不好做了
农中仁者 发表于: 2014-10-16 09: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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