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家庭农场 内涵、意义及变革依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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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0 16: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引言
“一个像其祖辈那样耕作的人,无论土地多么肥沃或他如何辛勤劳动,也无法生产出大量食物。”舒尔茨以这句话作为其名著《改造传统农业》的开篇,用以表达传统农业落后低效的状态。

尽管,我国农业已经摆脱了传统意义上劳动力填充型的农业“内卷化”或“过密化”状态,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科学技术方法和工业因子的引入,农业仍长期停留在一种简单重复、没有实质性进步的轮回状态。究其根源,这是与小规模的分散土地持有制——这是与大多数人口密集型发展中国家的特征密切相关的,因为,农地的“细碎化”是机械化、灌溉、作物保护、投入的有效配置等等的重大障碍。

当前对我国农业生产的最贴切表达,是因农地制度以及由此造成的农地“细碎化”而保持的“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小规模农业经营,即“小型家庭农场”。从农业科学的内在逻辑看,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只有靠不断增大的土地规模,才能以增大的绝对地租来支付技术投入和资本投入追加的成本。因此必然内生出一种机制,就是大农场的不断扩张。在没有资源约束的条件下,大农场可以扩展到两三千公顷。传统上,这种现象被称为“简单劳动力的外延扩张”型大农场扩张模式。这一模式是商品化、产业化和集约化农业的内在机制,而这种扩张仅仅地依托于农地的私有制。因此,学界似乎有一种强制性的倾向,特别是主张农地私有制的学者大多认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根本出路似乎必然要像美国的农业发展那样,形成大农场。

规模经济、规模报酬以及要素的不可分性等相关而又不尽相同的概念,是农业规模经营,特别是大农场得以内生的理论前提。然而,无论在理论还是在经验上,规模经营并不必然带来高效率,当然,大农场更是如此;另一方面,小农经济(小型农场)也并不必然效率低下,而且在我国,这种“体制性小农经济”有着重要的“制度溢出功能”。面对这样的状况,在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的背景下,到底应该如何组织我国的农业生产?或者说,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的到底方向在哪里?

无疑,问题的关键仍在于,形成具有适度规模经营的“中国式家庭农场”,即在当前我国正在发生“隐性的农业革命”——“农业产业结构转型”的背景下,实现小农农场从种植粮食的小农生产转变为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业生产,实现农业经营的“职业化”,使农民中的一部分人独立出来,成为“职业农民”,从而完成农业及其生产方式的转型和升级。

本文首先对家庭农场的内涵及其历史演变进行了回顾,而后在评价大农场、小农经济(小农场)利弊的基础上,在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方法论原则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下,试图廓清农业现代化历程中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现实的“中国式家庭农场”的基本内涵、存在的意义及其转型和变革的依据,并最终测算了农业生产中存在的合意经营规模——“最小必要规模”的变动区间。

二、作为农业生产方式的家庭农场
作为农业生产方式,家庭农场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我国,它并不是“舶来品”。根据马克思的理解,自耕农、封建制度下的佃农和早期公有制下小块分种土地,都属家庭农场(小型家庭农场)的范畴——通常被称为“小农”或“小农经济”。因为,“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

尽管家庭农场存在不同的实现形式,但家庭农场的核心特征是农场主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不仅直接参加生产劳动,而且是家庭经营的主体。换言之,依据这一特征,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方式被概念化为“家庭农场”。从历史上看,出现于我国商朝时期的以土地国家所有制为基础的“井田制”就是一种典型的家庭农场。作为一种古老的农业生产方式,家庭农场一直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载体。除了新中国建立后的农业集体化时期外,从古至今一直如此。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1978年前后的农民创造及随后国家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被认为是中国农业发展的分水岭,但重新审视这一制度变革,我们并不能发现新的内容。因为,这并不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次革命性创新,而不过是1956年初级社以前农地制度的某种复归,是中国几千年来农地制度的常态。

迄今为止,我国大部分地区仍普遍存在的农业生产方式基本上都是在宋代年间形成的,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当前这个“体制性小农经济”——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的过密型的农业生产逻辑和过去近五六百年(明清以来的江南和华北地区)以来农业的“内卷化”或“过密化”尽管有相似之处,但也不尽相同。而这正是当前我国正在发生的“隐性农业革命”的结果。

以上事实说明,在当前我国“隐性的农业革命”发生之前,农业中存在着一种可被称之为“和谐”的状态,即农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和谐状态。这种和谐状态造就了传统的小型家庭农场——传统农业的长期简单复制(被视为农业低效落后的表征)。当然,这种情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近代的科技和产业革命对生产力的革命性影响,促使农业生产关系发生调整和变革,从而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正如马克思所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它一方面使土地所有权从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下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又使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这样一来,土地所有权就取得了纯粹经济的形式,因为它摆脱了以前的一切政治的和社会的装饰物和混合物。”结果,“发达的、同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机器生产相适应的劳动制度,就是工厂制度,这种制度甚至在现代的大农业中……也占统治地位。”简言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按工业方式经营的农业”,或工业或资本的逻辑改造了农业。

更为重要的是,农业生产关系的调整反过来又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的最重要结果之一,即“科学终于也将大规模的、像在工业中一样彻底地应用于农业。”“它一方面使农业由社会最不发达部分的单纯经验和机械地沿袭下来的经营方法,在私有制条件下一般能做到的范围内,转化为农艺学的自觉的科学的应用,”特别是生物学、化学等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

尽管,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确定于家庭农场一直延续至今,但这是与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特别是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严重相悖的,换言之,由农地严重“细碎化”决定的小型家庭农场所代表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结合已处于“不和谐”的状态,或者,农业生产关系需要作出调整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由此可见,农业生产方式,或家庭农场本身需要变革。鉴于此,2008年,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依法有偿自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农场家庭、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12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13年,“中央1号文件”又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流转。

自此,“家庭农场”作为一种农业生产方式首次出现在“中央1号文件”中,并很快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一般认为,“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显然,这样的家庭农场与传统意义上的小型家庭农场是不同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赋予家庭农场以适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现代内容。这一具有现代意义的家庭农场,我们将其概念化为“中国式家庭农场”。

三、小农经济的再认识
早在100多年前,马克思就全面地阐释了小农经济的落后性,因为“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特别地,小农经济所代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在资本主义的所有制下极大地束缚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因为“把土地分成小块耕种的方式,排斥了采用现代农业改良措施的任何可能性”,“一切现代方法,如灌溉、排水、蒸汽犁、化学产品等等,都应该广泛地应用于农业,但是,我们所具有的科学知识,我们拥有的进行耕作的技术手段,如机器等。只有在大规模的耕种土地时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大规模地耕种土地,即使在目前这种使生产者本身沦为牛马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比在小块和分散的土地上经营农业优越得多。”

工业改造过的农业,或者按照工业的方式经营农业在加速以小块土地所有制为主要特征的小农经济解体的同时,“经营大农业和采用农业机器,换句话说,就是使目前自己耕种自己土地的大部分小农的农业劳动变为多余。要使这些被排挤出田野耕作的人不致没有工作,或不会被迫涌入城市,必须使他们就在农村中从事工业劳动。”无论如何,资本主义大农业生产方式彻底地摧毁了小农经济赖以存在的最后领地,小农变成了被人剥削的“农业雇佣工人”或“农业无产阶级”,并受大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的双重剥削。

历史是一面镜子,它让我们看到了资本主义对小农经济破坏和改造的两面性。对于资本主义的进步性,马克思、恩格斯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这一肯定对工业领域如此,对农业领域亦是如此。资本主义把农业的生产方式推向市场化与社会化的轨道,进而首先在西方发达国家实现了农业的机械化和现代化。作为历史景象的现代倒影,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那些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也试图复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业发展道路,但结果往往大多是事与愿违——普遍受制于耕者无其田和城市贫民窟化,并由此造成社会动乱。而这些因素恰恰构成了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例如,作为全球最大发展中国家之一的印度,无论是从耕地占比和人均耕地,还是农业自然条件看,都强于我国。但与我国不同的是,复制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道路(私有化=>农地流转=>农业规模经营=>农业现代化)让印度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一方面,地主和种植园主土地所有制下出现了大量的无地农民(现今务农人员中已经有45%陷为无地雇工);另一方面,农村游击队和城市贫民窟大量出现;第三,作为一个延伸的结果,印度出现了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概言之,农村中被排挤出田野的农民没有被农村中的工业所吸收,因而被迫涌入城市,栖息在城市贫民窟中并与城市形成强烈的反差。

从表面上看,这一农业的发展逻辑遵循着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但事实却恰恰相反。因为,这一逻辑既不适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基本国情和现实,又不适合其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特别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以,发展中国家需要摒弃农业发展的这一强制性逻辑。

小农经济的历史局限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无论如何,我们也不应忽视小农经济的历史性贡献。在我国,由于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农地的集体所有制以及其它相关制度促成的小农经济,我们将其概念化为“体制性小农经济”,或“体制性的城乡二元结构”,而这一“体制性小农经济”的历史贡献,我们将其概念化为这一整套体制的“制度溢出功能”。因为没有大规模贫民窟,且进城农民工可以在发生经济金融危机时返回家乡,经济危机就不大可能转化为社会失序和政治动荡,我国就具有应对各种危机乃至重大决策失误的条件。未来30年将是我国能否顺利由一个发展中国家变成发达国家的关键30年,这30年,若中国式小农经济制度仍能保持稳定,就为我国整个发展的稳定提供了最为可靠的基础结构。城乡二元结构是并可以继续成为中国式小农经济存在下去的制度基础,从而为我国顺利度过现代化的艰难时期提供农村的稳定器和蓄水池。简言之,城市是中国现代化的发展极,农村是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

无疑,认识到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它将促使我们审慎地重新思考小农经济本身的局限性及其历史贡献性。对处于快速工业化、城市化以及转型时期的我国而言,现有的体制性小农经济承担着重要的社会经济功能——降低了工业化、城市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本。而这主要源于它所发挥的蓄水池、缓冲器和社会保障功能。此外,过去农业以“剪刀差”的形式,降低了工业化的成本,而现在,农业、农民和农村以农地为代价来降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本。具体而言,现有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事实上变成了降低工业化和城市化成本的一种制度性保障。

对小农经济的这种重新审视,既能促使我们把握小农经济的弊端和历史局限性,又能让我们匡正小农经济的变革方向。一方面,我国农业必然要走向现代化,而中国式家庭农场是主要的载体;另一方面,在我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仍然需要“体制性小农经济”发挥的“制度溢出功能”。这些重要的因素无一不是具体的、历史的,它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我们基本国情和现实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四、大农场的强制性逻辑及其适用性
面对我国传统农业的困境,如何打破这种仍然存在的“内卷化”或“过密化”趋势?学界似乎存在一种强制性倾向,即复制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道路,特别是美国的农业发展道路,并最终形成大农场式的农业生产方式。这一倾向以西方农业的发展经验及其理论抽象为前提,强制性地匡正我国农业的发展路径。概言之,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然出路是,农地的私有化=>农地的流转和集中=>农业的规模经营=>农业的现代化。此四者依次地为充分条件,甚至是充分必要条件,而农地的私有化是基本的前提。

在进一步探讨之前,我们首先简要地回顾农业集体化的初衷及弊端。从集体化的动力来看,首先是党、国家和人民(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诉求;其次是促使农民,特别是不具备独立生产条件贫雇农参加互助合作,以改变农业分散落后的状态。从理论上看,集体农场中引进拖拉机等工业化因素源于规模经济及要素的不可分性。但是,在舒尔茨看来,“在许多国家里把传统农业改造成高生产率部门的计划之所以遭到失败就是由于建立大规模农业经营单位的决定。”尽管人们通常认为,“农场必须非常大才有效率的学说把拖拉机作为现代要素不可分性的象征”,但这种要素不可分性是“假不可分性”。经验表明,“尽管他们(苏联)建立了集体农庄、公社、合作社和农业城,他们总是与他们的农民存在争执,农业是他们经济的薄弱点。令人奇怪的是,生产土豆和肉食品似乎比制造火箭和卫星更困难。”

从农业生产的根本特征看,家庭农场才是最符合农业生产活动的根本特征——利用生命自然力进而利用其他自然力活动的农业生产方式。相比而言,农业生产根本特征下的农业集体化必然要面对高昂的劳动监督及衡量等交易成本。这种状况的存在极大地挫伤了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导致农业集体生产组织的失灵,进而农业生产的低效率。

大规模农业集体化遭遇的失败最终促使农业向分散经营复归。但这种复归也意味着原有的小农经济的历史局限性及其弊端的复归,因为“土地生产细碎化是发展规模农业、提高土地产出效率和农产品竞争力最大的障碍,”这恰是我国农地现状、农业的真实写照。农地必然要走向流转和集中,农业必然要走向规模经营。而产权制度被认为是土地流转的核心,只有完整的土地产权才能实现有效的土地流转,进而农业的规模经营。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古典经济学(包括制度经济学)学派认为,今日中国的乡村只需要进一步明确私有产权、开放市场、允许土地买卖、吸收全球资本,自然而然会像西方乡村那样现代化、高度城市化,农场做到规模效益、农村得到资本主义发展,就像美国那样。此外,农地私有化除了带来上述合意的效果外,还能极大地改善宏观经济绩效。

私有化=>农地流转=>农业规模经营=>农业现代化是源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对美国农业经验的理论抽象。这一理论反过来又指导了美国农业的发展及其现代化的实现。大规模和机械化是美国效率农业的主要特征,但是,大规模和资本密集并不是美国高农业生产率的原因,而是资源动态优化配置的结果。在美国,劳动力资源昂贵匮乏,相反,资本和土地资源则相对富裕,所以,人们用资本替代劳动力,即大规模的机械化。机械的使用提高了有限、因而昂贵的劳动力支出,使美国农民可以使用少量的劳力就可完成工作。可见,美国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和农场规模的逐渐增加取决于资本和劳动力的相对富裕程度和相对价格。换言之,作为世界最大的粮食主产区,美国现代农业的规模化种植、产业化经营是与美国人少地多、资本充裕和国内能源价格低廉的基本国情和国家战略相适应的,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没有任何模仿美国的资源、资本和能源的条件。

显然,我国并不具备这样的资源、资本和能源条件,且短时间内也不可能转化为美国那样的人地比例状态。大量务农劳动力的存在(三个亿劳动力相对于美国的三百万)意味着我国农业仍将以劳动密集型的小规模经营为主,即使减少一半仍是如此。我国的农场规模不可能达到美国式的劳均九百亩的规模,而将长时期徘徊于十到二十亩的小家庭农场的规模。新时代的农业仍将具有中国式高密度人口的特点,也就是说,我国农业的将来仍需依赖小农场,其出路不在大农场而在于新时代的小农经济。面对小农经济仍将长时期存在的现实,再次检验农业本身,从其中寻找出路,不能只寄希望于它的自然消灭以及美国式农场的来临。

五、中国式家庭农场
当前我国农业仍是“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小规模农业经营,但相比于传统意义上的“小农经济”,无论是从组织农业的生产力,如机械设备、农业科学技术等的应用看,还是从农业生产关系,如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角度看,亦或是从农产品的自给自足向商品化的转变看,我国现阶段的“小农经济”早已经全面地超越了已被抽象化的传统“小农经济”。这一农业生产及其组织方式被概念化为“中国式小农经济”或“多元经营的家庭生计”。

“中国式小农经济”正是我国正在发生“隐性的农业革命”的结果,农业的这一转型和升级不仅能促成农业的“去过密化”,同时亦可实现农户收入的持续增长和农村的发展。事实上,黄宗智先生所谓的“农业隐性革命”已经逐渐地显性化。这一显性化的过程是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强大动力促成的,而且我国很多地区的实践也在推动着农业变革的发生。这说明了我国农业变革的时代已经到来,换言之,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已经存在了经济上的可能性。

从组织农业生产的角度看,家庭经营(或家庭农场)仍居于基础性地位,这在过去如此,在当前和未来也是如此。然而,迄今为止,关于什么是家庭农场,还没有一致的界定。尽管存在关于“中央1号文件”中家庭农场的通用解释,但这一概念表面清晰,实则含糊,比如何为规模化、何谓集约化都是比较概化的概念。因此,这种概化本身意味着家庭农场应该是一个极具包容性的农业经营主体,从经营规模上看也应该是一个较大的范围。的确,现有的关于家庭农场的解释比较概化,相反,作为家庭农场进一步地具体化,我们认为“中国式家庭农场”必然是我国未来农业经营的主体,是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的基本方向。因而探求“中国式家庭农场”的基本内涵、存在的意义及其转型和变革的依据,就是进一步地廓清家庭农场的意义和内涵,使其从概化的状态具体化。

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即“中国式家庭农场”的生成应遵循以下基本的准则:
1.家庭经济结构的转型:从“半工半耕”到务农“职业化”
贺雪峰教授强调“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是中国式小农经济的核心结构,这一结构具有重要功能,是理解中国经济奇迹和中国模式的一个关键。但在这一专业化和分工的结构之下,许多农民不是为谋利而经营,而是为保险去种植,把种地视作为失去城市工作之后的退路,因此导致普遍的不用心耕种。另外,那些城市打工机会较多的农村,基本上是根据城市打工的机会成本来做出农业的生产抉择,例如,因玉米劳动投入较低而选择耕种玉米,凭此达到接近于进城打工的每劳动日的收入,而放弃其他的经营可能。在这种种植模式之下,农业只不过是一种辅助性的活动,等于是打工的副业,自然不会很用心耕种,更不会积极创新经营。而这正是当前的“半工半耕”制度下相当普遍的现象。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核心。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来说,农业的重要作用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但是,农业在我国的这一基础和核心的地位却由于农业在家庭经济结构中的从属地位,而缺乏微观基础。从农户的家庭经济结构或资源禀赋看,农业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农民的主要生存依赖,由此也决定了家庭的农业投入相比而言也居于从属地位。显然,这一状况的存在使农业的基础和核心地位由于缺乏微观经济基础而显得尤为尴尬。在此,农民的个体理性和国家的集体理性发生了冲突,或者农业对农民和国家的意义居于不对等的地位。

这一状况的形成内生于既定资源约束下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关键在于,如何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背景,进一步地推动“半工半耕”的社会分工结构向务农“职业化”的转型和升级。这一转型和升级不仅意味着经营农业的“职业化”,而且也意味着农业经营将实现从种植粮食的小农生产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转变——务农“职业化”的应有之意。从经验上看,我国皖中地区了出现一种在当地被称为“小大户”的家庭农场,或被称为“流动性家庭农场”——是对小农经济的补充、延伸和升级。“小大户”具有以下特征:1.“小大户”是以夫妻双方为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2.“小大户”经营主体的年龄主要是集中在30-50岁之间的中青年;3.最近10年,特别是近5年,租地农民呈快速增加的趋势;4.租地农民主要以外地人为主,体现了用“脚”和“货币”投票的原则;5.“小大户”表现出良好的盈利性;6.示范性。将其他行业和领域中有专业技能的从业人员吸引到农业经营中来,成为“职业农民”。

总之,只有改变现有的“半工半耕”分工结构,使农业经营在家庭经济的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农业才能奠定了坚实的微观经济基础。这才是我国农业的组织和经营、农业的发展及其现代化以及我国粮食安全问题得以解决的可靠载体。

2.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扁担原理
农业是国家粮食安全及其自身现代化的载体,农业亦是我国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因而,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就像扁担一样,要肩挑两头——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自身的现代化,继续发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蓄水池作用。

(1)体制性小农经济的变革及其制度溢出职能的发挥
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人口庞大、人地比例极其悬殊的国家,如果以外来资本的力量分化农村,将大部分农民变为纯粹的农业雇佣工人,为农业企业劳动,那么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且使农民福利受损。“目前不少地方政府鼓吹大规模资本下乡是不合意的,因为这些大资本不但根本种不好地,而且还与农民争夺本来份额就越来越少的农业GDP。”因此,应当在维护农户家庭经营核心地位的基础上,防止资本下乡,特别是大规模的资本下乡,防止以资本主义的方式或工业的逻辑改造农业。

从国际经验看,不论是上文中提到的印度,还是其他发展中人口大国,如孟加拉、印尼、巴西等都面临着共同困境,即在工业化进程中无法获得外部资本和向外部转移成本,因而,只能从内部——主要是“三农”获得原始的资本积累,只能在内部消化制度成本。面对这样的困境,如果实行“农地私有化”,允许农地自由买卖,那么,结果非但不是快速、低成本地实现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反而必然是小农破产,农村凋敝,大量失地农民涌入城市但却难以就业——非但不是城市化,相反是城市贫民窟化。按照西方理论逻辑践行“土地私有化+流转市场化”的结果,无一不是贫富两极分化,农村贫困地区游击战,城市贫民窟黑帮泛滥,甚至走向恐怖主义。

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从我国的具体实际看,“农地私有化”+“资本逻辑”=“农业现代化”显然违背了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方法论原则。如果在方法论层面上犯错误,那么以此为指导的任何具体分析都会出现偏颇,或是沿着错误的路线走下去。“体制性小农经济”的变革是必然的,这是由小农经济本身的历史局限性所决定的,然而,“体制性小农经济”的“制度溢出职能”仍必须继续发挥下去。这一“制度溢出职能”依赖于体制性小农经济的内核——二元土地所有制,其中,农地的集体所有制是内核的内核,因而,集体所有权是农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必须长期予以坚持。换言之,农地的制度创新应该围绕着承包权和经营权展开,而不是围绕着所有权展开。这就是当前三元土地制度的意义所在。具体而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等。

(2)规模经济及其短期的效率损失
体制性小农经济“制度溢出功能”的发挥和其历史局限性及弊端之间似乎存在一种两难,即两者必然取其一。但正如上文所言,在保持现有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制度创新是完全可以避免这种两难的。也就是说,集体所有权的终极存在确保了体制性小农经济“制度溢出职能”的继续发挥,而稳定承包权基础上的农地流转和集中,以及农业的规模经营促使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经营农业的“职业化”。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在理论上存在规模经济、规模报酬递增等生产规模和生产效率之间的逻辑关系,但农业的规模经营并不必然地带来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因为从总体上,我国粮食生产中几乎不存在显著的规模收益递增,即增加农户的经营规模不一定能够带来更多的粮食增产。但土地经营规模对生产成本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即扩大经营规模能带来单位产量生产成本的降低,从而带来农民收入的增加。换言之,农业生产经营中并不存在显著的规模报酬递增,但存在较为显著的规模经济。因此,只有在规模经济的意义上,农业的规模经营才能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贺雪峰等通过大量驻村调发现,农业经营规模的增加不仅不存在规模报酬递增,而且也不存在规模经济,即中农经营(经营规模在20~50亩之间)、家庭农场(500亩≥经营规模≥200亩)、资本大户(经营规模≥500亩)随着经营规模的增加不仅不能实现粮食产量以及亩均收益的增加,甚至出现了此二者的同时下降。事实上,农业生产规模的增加不能带来显著的生产效率的提升(规模报酬递增)极大地受制于农业生产的根本特征,即受制于生命自然力的根本制约。但是,我国农业中不存在显著的规模经济(特别是在短期),并不能说明规模经济的不存在或不能够实现。因为农业规模经济的实现要受制于自然地理条件、人口数量和质量、科学技术水平以及经济社会条件等诸多因素。这就是为什么相关定量研究没有取得一致性结论的根源。在现实中,规模经济的获得存在时滞效应,甚至会在短时期内出现规模不经济的现象。我们可加将其视为长期规模经济效益获得付出的短期成本或效率损失。

六、结论与启示
“中国式家庭农场”是未来组织我国农业生产的主导性生产方式。“中国式家庭农场”不仅使体制性小农经济的“制度溢出职能”保持下去,而且也实现了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并使农民从“半工半耕”的社会分工中解脱出来,成为“职业农民”。“职业农民”阶层的兴起和形成,将奠定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基础和核心地位的坚实的微观经济基础。

对于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而言,尽管人们总是倾向于从技术的角度来认识和改造传统的农业,但却一方面忽视了农业生产中的组织方式必须遵循农业生产的根本特征——有生命的自然力的构造;另一方面,忽视了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必须基于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和现实。由于我国不具备美国那样的资源、能源与环境条件,因而,美国式的“大农场”并不适合于我国,换言之,在我国大农场并不必然地带来农业的高效率。相反,体制性的“小农经济”尽管存在种种弊端,但其并不必然的就等同于低效率,因为体制性的小农经济具有重要的“制度溢出职能”。所以说,我国农业未来的发展必然要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现实的农业发展道路。作为家庭经营的载体,“中国式家庭农场”应成为未来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事实上,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前提下,未来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的一个可能更为合意的方式是农业生产的股份合作化。股份合作化的农业生产有如下几个好处:首先,股份合作化可以避免分田单干的弊端,从而超越个人理性而形成有利于集体的生产决策;其次,股份合作化可以保持必要的经济激励,从而防止农业生产分配过度平均化所导致的农业劳动者积极性的下降以及由此造成的农业生产效率的低下;再次,股份合作化能够最大限度地将合作化所带来的农业生产及其增益在成员间进行分配,并可以防止农村因农地的流转和集中所带来的贫富两极分化。当然,农业生产的股份合作化并不是自发形成的自组织,至少在实践中是如此,因此,必须由政府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引导,而对于合作化组织的形成及其运行所产生的组织和协调成本,需要由政府予以承担和化解,否则,在本来就很有限的农业生产收益前,合作化组织无法存续下去。

(杨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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