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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复配的农药物理性状不改变。混合后不能出现浮油、絮结、沉淀或变色,也不能出现发热、产生气泡等现象,如果同为粉剂,或同为颗粒剂、熏蒸剂、烟雾剂,一般都可混用;不同剂型之间,如可湿性粉剂、乳油、浓乳剂、胶悬剂、水溶剂等以水为介质的液剂则不宜任意混用。 其次,是复配的农药不发生化学变化,以免产生药害。许多药剂不能与碱性或酸性农药混用,比如,在波尔多液、石硫合剂等碱性条件下,氨基甲酸酯、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福美双、代森环等二硫代氨基甲酸类杀菌剂易发生水解或复杂的化学变化,从而破坏原有结构。此外,石硫合剂与波尔多液混用可产生有害的硫化铜,也会增加可溶性铜离子含量;敌稗、丁草胺等不能与有机磷、氨基甲酸酯杀虫剂混用。 再次,生物农药不能与杀菌剂混用。在保证正常发挥各自原有作用的前提下,尽可能考虑以下互补效果:复配杀虫、杀菌甚至除草剂,兼治同时发生的多种病虫草害,或混用不同杀菌谱的杀菌剂,扩大防治对象,达到减少施药次数的目的。 无论混用什么药剂,都应该遵循“现用现配,不宜久放”和“先分别稀释,再混合”的规定,最好先在小范围进行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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