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这也意味着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即将颁布。那么这一新条例的颁布会对农药经销环节产生哪些影响?作为农药终端的各位经销商们,将会面临哪些变化?本文将以修改的有关经营方面的内容作以摘录并解读,以做参考(具体以实际颁布内容为准)。 1经营相关部分修改内容摘录: (1)改革农药管理体制: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第41条)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完善假农药定义假农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按假农药处理的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 (3)完善劣质农药的定义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删除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4)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条件:人员、场所和设施、制度;有效期:5年;设立分支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5)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采购查验制度:包装+标签+合格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再需质量检验;采购台账制度:保存2年以上;销售台账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购买人,保存2年以上;经营隔离制度:卫生用农药分柜销售,其他农药的经营场所不得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 (6)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回收主体: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 (7)建立农药诚信档案制度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要求: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8)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召回条件:发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召回要求:停止生产、经营、使用,通知上下游主体,向农业部门报告,召回产品并记录。 (9)规范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为对象: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农药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求: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增加生产经营者不符合条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罚款:按货值金额计算;吊证。 2农药经销商们面临的三大变化 (1)、农药经营许可,经营门槛提高:目前各地对农药经营许可的管理政策各不同,新的修改条例明确:经营者要有经营的许可。当然这个许可有许多条件,比如人员、经营场地。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经营的隔离制度:要求农药经营场所不得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这点对目前农村的那些一边买农药、一边是小超市的经营户来说就不符合要求了。赶快做决定取舍吧,或者另开避门面。 (2)、经营管理规范、违法成本增大:按新的要求对假农药、劣质农药进行了定义完善,其中对添加隐性成份,也就是说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归为假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归为劣质农药,这一点作为经销商的各位伙伴要注意了,因为经营此类农药经营者同样会受到处罚了。 因此对自己所经营的产品,还有质量保证期要做到心理有数,要完善自己的库存管理了;还有一个就是关于台账的制度。我们目前基本百分之七八十以上的零售商的经营台账是不完善的。那么趁这个机会快去脑补管理的课吧,这也有利于自己经营质量的提高哟! (3)、经营主体限制,行政人员渎职会面临处罚:在县级及以下农业相关部门从业职员自己经营农资的不在少数,虽然国家对公务员进行经商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够具体化,即使他们经商也不会以自己的名义出现。 本次修改条例明确此项规定,将会对这部分人员有一定的清理。另外对于在业务中的渎职现象明确了处罚责任,这点是对行业行政工作人员的自律。同时农药从多头的管理到一家管理,其背后将会承担更大的责任,并不会像部分人担心的:是不是这样在基层会出现渎职问题,使市场更混乱的现象发生?毕竟一旦出问题,谁也担不起这个责任。 总之,管理制度总是在发展过程中骤步进行完善的,市场经济也会随着市场的自我调整走向完善。有了制度的规范,加上市场的调节,农资的经营环境定会得到大的改观。 在此,我们也提醒一下我们广大的农资经销商们,根据新修改政策的要求赶快去查找自己的不足,早做准备迎头赶上吧!不到等到政策公布实施的那一天,你已经就比别人晚一步了。(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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