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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作者赴德国参加了汉堡大学和柏林洪堡大学的研修与考察,研修期间系统聆听了汉堡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柏林洪堡大学合作社学院的教授讲授的“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历史与现状”、“德国合作社的基本法律及其演变”、“德国农业合作社的运营与管理”、“欧洲不同国家合作社的比较研究”、“欧盟农业政策与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德国农产品流通状况”等专题课程;拜访了德国联邦食品安全部联邦食品与农业消费者保护部相关官员,并就中德两国食品安全体系及农业合作社的作用进行了交流研讨;参观了汉堡水果蔬菜市场、柏林水果市场、柏林舒特面粉厂、纽伦堡霍夫勒生物公司、霍恩海姆大学农业博物馆;还和斯图加特霍尔兹农业公司、维辛根合作社的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并实地考察了这两家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德国农业合作社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历程,对我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颇有启迪。 |
一、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特点 德国是合作社组织的发源地,自1864年莱夫艾森创立第一个合作社以来,距今已有140多年的历史。而今,德国的农业合作社遍布德国农村地区,为农民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信贷、农资供应、咨询等服务,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合作社不仅提高了农业生产和销售的组织化和产业化程度,推进了农业结构调整,而且在促进德国农村地区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德国农业合作社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 1、明确的法律基础 自1867年德国制定第一部合作社法以来,德国合作社(包括农业合作社)就一直在明确的法律基础上发生、发展、变化和调整。德国合作社法作为与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体法,是法律体系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法,具有综合性、不分行业地规范和调整各种不同类型合作社组织经济行为的特点。 最新的《德国经营及经济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法律责任、社员出资、组织治理、盈余分配、法定审计、解散清算诸多问题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为:(1)合作社是成员数量不限,以增进成员的收益和经营为目的,并通过共同的业务活动来实现这一目的的团体。(2)合作社适用商法典。(3)合作社以合作社资产向债权人承担债务。(4)社员数量至少3人。(5)社员加入合作社要有一次性投入,具体金额及其使用、分配办法由章程规定。(6)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实行董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分权制。社员一人一票。章程可为对合作社经营做出特殊贡献的社员设置多票权,但最多三票。(7)年度盈利应向社员分配。通常按社员股金比例分配,也可由章程规定采取其它分配方式。(8)合作社成立前须经当地合作社审计协会审计通过,成立后必须加入所在地区的合作社审计协会,并接受定期审计。等等。 |
2、健全的农村金融 德国合作社的主要起源之一就是信贷合作社。其后,在德国合作社特别是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合作金融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德国的合作金融组织已经形成遍布城乡的合作金融组织网络和健全的合作金融管理体制。 就成员数(约1600万)和客户数(约3000万)而言,莱弗森合作银行(简称BVR)和1255家合作银行、2家合作社中心银行以及13765家分支机构,构成德国合作社运动中规模最大的银行网络。作为一个银行体系,它们既向成员也向一般客户提供高水平、全方位的银行服务。 100多年来,尽管德国的经济体制和银行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合作银行仍然坚持合作制的组织结构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合作银行的股东也就是合作银行的主要客户,合作银行的业务紧紧围绕客户需要来开展,中央合作银行把推动合作体系的健康发展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不过,事实上,一方面,目前德国合作银行在金融业务上与其他商业银行并无多少区别,在政策上也已无什么优惠,对股东服务与其他客户更无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德国合作银行依然具有一些隐约的合作制特点:其一,合作银行体系保持相互独立又联合发展的格局。各级合作银行都是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独立法人,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同时,各级合作银行又通过自下而上的持股和自上而下的服务实现了经济上的联合,形成了强大的合作银行体系,发挥了整体优势。其二,由于合作银行的网点(特别是基层性合作银行和那些兼营商品供销的信贷合作社)比其它商业银行更接近农村和农民,因此,更能为农民(多为基层性合作银行或那些兼菅商品供销的信贷合作社的股东)服务。 |
3、有机的联盟结构 经过长期的发展、调整和整合,目前德国已形成多层级、网络型、分权式的合作社联盟体系。依据经营范围来划分,德国合作社大致可分为信贷、农业、工商业、消费和住房合作社五大类。合作社自下而上为三级组织结构:基层合作社;区域性合作社联盟,区域性专业协会;全国性合作社联盟,全国性行业协会。一般情况是,社员在自愿、民主的基础上组织基层合作社,各基层合作社按区域组建区域性合作社联盟,各区域性合作社联盟再组建全国性的合作社组织。在区域性合作社联盟一级,还有各专业的合作社组织,它们也是由基层合作社组成的,既是同级区域性合作社联盟的成员,也是全国性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成员。 除了为数不多的兼营商品供销信贷合作社之外,德国的基层合作社基本上都是专业性的。社员可同时加入几个合作社,同时各个合作社之间也有竞争,从而保证为社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合作社联盟则是多元化、综合性的。联盟自身不从事具体的业务经营活动,而是扎扎实实地为基层社办实事。合作社联盟的主要职能有五方面:一是对合作社进行法定审计,分析合作社的经济和财务状况,提出改进建议。二是向合作社提供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解决经济纠纷,处理法律事务。三是对合作社领导人及其成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决策水平和经营能力。四是为合作社提供低息贷款担保,或者为银行对合作社进行信用评级。五是代表合作社向政府游说,表明利益诉求,争取优惠政策。各级合作社联盟和专业性协会的经费既来源于合作社上交的会费,也来源于联盟的服务收费和一些经营获利。 在全国一级,代表信贷合作社的德国莱费森合作银行联盟(BVR)、代表农业合作社的德国莱费森农业合作社联盟(DRV)、代表工商业合作社的工商业合作社联盟中央联合会(ZGV)、代表消费合作社的德国消费合作社联盟(BdK)以及代表住房合作社的住房合作社经营总会(GdW),进一步联合组成德国莱弗森合作社国家联盟(DGRV),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经济力量。在这五类合作社中,信贷、农业和工商业合作社发展较好,也与农业的关系较为密切。 |
4、普遍的企业运作 经典合作社理论认为,合作社是同时兼有企业和共同体两种性质的特殊经济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与世界各国合作社发展现状相似,德国合作社(当然包括农业合作社)的情况也越来越不同于经典理论。 虽然根据德国合作社法,合作社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即“服务于增进合作社成员的收益或经营,或者服务于合作社的公益意向”。然而,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德国合作社迫于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呈现规模化组织、专业化经营、企业化运作的趋势,换言之,德国农业合作社出现了向营利企业转化的显著趋势。主要表现为:(1)合作社旨在由社员需求导向向市场需求导向转变。譬如,那些具有鲜明社员需求导向的兼营商品供销信贷合作社逐渐减少,已不到农业合作社总数的10%。(2)社员异质性日益增强,导致合作社及其社员越来越倾向于股份化持股、差别化投票以及按股分配,在传统合作基础上引入灵活的资本联合形式。(3)合作社通过联合与合并,进行规模化整合,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近些年德国合作社数量不断减少,单个合作社规模明显扩大。1950年联邦德国有23842家农业合作社,到1998年有4221家,到2006年底有3188家。(4)随着合作社经营规模及业务量的不断扩大、非社员业务的增加以及向新的经营领域的拓展,合作社聘请专职管理人员也就不可避免,合作社民主管理逐渐为专家管理所代替,全体社员大会逐渐为代表大会所代替。(5)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合作社的非社员业务不断增长,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日渐疏远。(6)在德国,由非营利的合作社转化为以营利为目标的股份公司早已不是个别现象,而且,这种情况目前在农业合作社中也有所出现。 |
5、适度的政府支持 尽管德国的合作社与政府并没有直接的行政关系,也不依赖政府,表现出较强的独立性。然而,长期以来,政府通过立法和提供一些优惠政策,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德国基本法明确规定:“促进合作制”、“支持合作自助”,并把这种促进和支持作为“优先目标”。德国政府为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对合作社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所得税。农业企业、合作社还可获得免交营业税、机动车辆税的待遇。为农业企业提供咨询、农机出租等服务的合作社免交法人税等。 德国政府鼓励农民走联合发展之路,并为农业合作社提供财政支持。新成立的农业合作社5年内可享受创业资助,包括人工费用、办公设备和咨询费;7年内可享受投资资助,如采购、加工、销售、仓储、包装等经营性投资成本,资助额最高为投资总额的25%,但不超过其销售收入3%。农业企业、合作社还可获得免交营业税、机动车辆税的待遇。为农业企业提供咨询、农机出租等服务的合作社免交法人税(25%)等。 1969年,德国成立了德国农业及食品行业销售促进基金,统一规划德国农业与食品业的营销。会员企业按所加工原料的数量,交纳一定会费,如制糖厂为每吨甜菜0.16欧元、牛奶场每吨牛奶1.22欧元。基金通过两个执行机构开展工作:一是德国农业中央营销有限公司(CMA)负责营销与宣传,主要任务为促进销售及协调公共关系,树立在国内外市场的整体形象;组织参加各类博览会,协助建立业务联系;举办销售技术、产品信息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及咨询。二是中央市场与价格通报处(ZMP),负责研究农产品市场发展,每周出版数期市场报告和大量的分析、预测及背景报告,协助企业判断市场变化,进行自我定位。除定期刊物外,还发布专题报告和年度报告。 |
6、严格的审计制度 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在成立前必须经过当地审计协会的审计,成立后必须加入合作社审计协会,定期接受该协会的审计。审计内容是全方位的,不仅包括合作社的日常业务往来、资产状况,也包括合作社领导层(董事会)的管理方式和经济效益。审计结果需向社员大会报告,以便让社员了解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并对自己和合作社的利益做出正确评估和选择。合作社审计协会必须具有注册协会的法律形式,由主管地方当局授予的审计资格证书,其中至少有1名作为质量控制审计师注册的董事会成员或特别代表。严格的审计制度一方面可支持没有经验的合作社领导的工作,另一方面也对合作社领导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 |
7、自愿与互助原则 德国成立合作社完全是按自愿和互助原则成立的,并按公司制度经营业务。社员以其资产入股,其经营业绩直接关系到每个社员的切身利益。因此,每个社员都“以社为家”,为合作社的发展献计献策。合作社对内以服务为主,对外以盈利为目的,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有效地维护其成员的利益。合作社实行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如批量采购农用生产资料,规范产品生产和销售标准,使用统一品牌等,降低了成员的生产成本,形成了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农民参加合作社获得的经济利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在生产交易活动中减少中间损失;(2)在融资方面免除债息过高的风险;(3)在农产品加工和销售方面使用同一标准和品牌而共同享受增值的好处;(4)在使用大型农业机械和设施方面互通有无而降低成本;(5)通过农业产业内部分工,能享受和提供完善的社会化服务,如良种供应、病虫害防治、卫生防疫、机械维修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因此,德国农民自发组织或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较高。 |
8、合作社之间密切合作,形成了自成一体的业务体系 德国的合作社分信贷合作社(大众银行和莱夫艾森银行)、农业合作社、住房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与服务合作社几大类。按经营业务范围划分,德国合作社可分为农资加工与购销合作社,信贷合作社,手工业、商业和服务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住房合作社等5种类型。各合作社之间建立固定的合作关系,在生产加工、收购、销售、信贷等各个环节建立了自成一体和联合经营的业务网络,从而产生较好的规模经营效益。目前,德国合作社银行是德国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其市场份额约占25%,在农村地区的市场占有率为40%至80%。德国合作社银行集团下属的施豪住房储蓄银行目前是欧洲最大的住房储蓄信贷机构。德国农民一半以上的业务经销是通过合作社完成的。在商业零售领域,德国最大的食品零售超市EDEKA及REWE也是按合作社原则成立和经营的。 |
9、合作社协会提供优质咨询和培训服务 无论是德国农业合作社协会(DRV),还是德国合作社总会(DGRV),它们不仅维护农民的利益,对政府政策制定施加影响,而且为广大农民及其合作社提供优质的咨询和培训服务。协会通过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合作社的成立程序、具体业务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并为合作社成员提供大量关于农产品市场发展的信息。另外,协会定期举办合作社经营管理、病虫害防治、卫生防疫、机械维修技术、农产品质量保障和生态农业发展等专业培训,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和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标准体系,引导农业合作社发展生态农业,走农业可持续发展之路。 |
二、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给我们的启示及几点建议 1、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提高我国农业组织化程度的首要途径 无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最为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农业中最为有效的合作形式。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和经验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面临着新的良好机遇,我们一定要牢牢把握机遇,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现更好更快发展,进而实现从自然农户向法人农户的转变,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构建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经营体系。 |
2、要充分认识我国农业组织化的独特性,创造性地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和经验提示我们,在推进我国农业组织化进程中,要充分认识到我国农业组织化的国情基础和时代特征。首先,我国农业组织化应是基于我国区域差异显著、发展阶段各异、产业领域广泛的农业基本国情的农业组织化。要充分认识我国农业组织化进程的阶段性、区域性和长期性,提倡因时因地制宜,鼓励多种形式发展,不盲目照搬国外农业组织化经验,不盲目推广国内某地农业组织化经验。切忌搞运动,下指标,操之过急,一哄而上。其次,我国农业组织化应是以农民组织化为核心、以合作制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机制为纽带、以产业化经营为基本形式的农业组织化。要充分尊重农民和基层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坚持民办性质,减少政府干预。第三,我国农业组织化应是基于大农业观念的农业组织化。要围绕各地有区域比较优势的主导产业发展,着力构建“专业农户+专业合作社+专业加工企业+专业行业协会”的以专业合作为主线的“四位一体”农业组织化体系。 |
4、要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支持农业和农民的有效载体,进一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建构政策支持体系 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和经验表明,农民合作社作为弱势产业从业者的互助合作组织,需要得到政府支持,尤其在合作社发展的初始阶段。总体上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在正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依然势单力薄,亟需政府及社会加以大力扶持。在这一点上,我们绝不能简单地照搬一些已处于合作社成熟发展阶段的国外发达国家将合作社只是视为一般营农主体的做法,相反地,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初始发展阶段和严峻的市场环境,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视为特殊的营农主体,进一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建构政策支持体系。 |
5、要加大培训教育工作力度,普及合作社知识,提高主管干部和合作社经营管理者的素质 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和经验表明,对合作社领导人及其成员进行培训是必须长期加以重视的工作。这也许是我国目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最迫切的事情。要由政府建立培训基地,对各级联社主管干部、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以及社员骨干,分期分批进行有计划的培训。此外,要充分利用农村社会化服务网络体系,结合农业技术普及推广工作,对广大农民开展合作教育。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工作纳入政府预算,成为一项有要求、有经费、有考核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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