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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17:5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后,农药经营办理的程序,是先申领工商营业执照,还是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此外,对一般农药经营主体是否有限制和规定?除公司、企业法人外,个体户能否经营农药?

  经营许可证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加快与推进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销商和零售商的培训也在如火如荼地开展。

不过,有参加完培训的农资经营者反映,目前各地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流程与要求均不统一:有的地方工商部门,要求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才能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有的地方农业部门,却要求先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才能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也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干脆在观望……因为涉及工商和农业两个部门发证,他们之间没有协调好,让广大农药经营者无所适从。

广东省农药协会有关负责人透露,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这个代码是申领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才获取的。因此,农业部门要求农药经营者先办营业执照,再办经营许可证的流程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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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农药管理条例》配套规章之一《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明确,“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范围、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

为此,笔者咨询了广东工商部门,有关人员明确表示,农药经营者申领到了营业执照,就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然后按农业部门规定去办理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农药协会有关负责人说,对于挂靠其他单位的农药经营者,比如目前挂靠当地供销社进行农药经营的农资零售店个体户,则不能单独办理经营许可证,要由挂靠单位办理。

农药经营许可不在前置审批之列

农药经营在工商登记时是否需要前置审批?

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指出,将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分批清理部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严格规范登记程序,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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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发[2015]11号文件也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实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笔者在国家工商总局查阅到最近一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是:2017年8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5号),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和公布,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遵照执行(详见文件)。

对照此新目录,目前全国仅保留了28个在工商登记时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而农药经营许可并不在新目录范围内。因此,按照这个通知要求,意味着农药经营申请工商登记时不需要前置审批,可以先申领农药营业执照,再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对此,广东工商部门有关人员明确答复,根据最新规定,农药零售属于后置审批的事项,农药经营者可先向当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再向农业部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但是,根据有关要求,农药经营者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如果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项目用语与营业执照上表述不一致,经营者需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最后才能正式经营农药。

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重点查什么?
第十六条: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人员情况、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布局、扫码设备及微机、计算机管理系统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布局规划。

第十七条:审查申请人情况,主要审查其身份的真实性和是否有从业限制等。

第十八条:审查农药经营人员情况,重点审查其对《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相关学历或经过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培训经历;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并能针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科学、合理的使用技术指导。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规定的经营人员,并有2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第十九条:审查经营和仓储场所,主要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拥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如果是租赁其他产权人场所,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有效期限是否满5年以上;营业场所与仓储场所是否在受理申请的农业部门同一行政辖区内;
(二)营业场所面积和仓储场所面积是否分别达到3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如通风橱或排气扇、灭火器、消火栓、沙池、劳动服、手套、口罩、急救设施和设备等;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如果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是否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五)是否有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审查展示、陈列设施设备,重点审查:
(一)是否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
(二)货架、柜台产品摆放是否符合“方便查看、方便取放”原则,是否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或根据所适用的防治对象,分区展示,并加以标识;
(三)货架、柜台醒目位置是否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四)仓储场所产品摆放是否符合“安全第一”原则,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适宜;
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的,是否有销售专区或专柜,是否有单独隔离、不容易接触的存放场所,是否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及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审查可追溯系统等,重点审查是否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微机、计算机管理系统。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重点审查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审查管理制度,重点审查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制度与规程内容的规范性、可操作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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