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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农(农药)罚〔2018〕3号 当 事 人:胡 X 当事人住址:桃源县盘塘镇董家坪村XX组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本机关经过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8年3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白鹤山乡刘XX农资经营店经营的200g/升草铵膦水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61003,注册商标:极速刀、德国汉高,规格及型号:200克/瓶*40瓶/件,生产日期:2017.11.16)进行抽样送检,经湖南省农药检定所检测,草铵膦质量浓度,实测值未检出,而检测出含有停止使用的农药成分百草枯阳离子质量分数,实测值10.6。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6月15日到刘XX农资经营店送达该农药检验报告,并询问刘XX该农药进货渠道,刘XX提供资料显示为常德市农资大市场XXX公司姚XX销售给他的,6月20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到常德市农资大市场XXX公司姚XX处取证,该农药是桃源县盘塘镇胡X农资经营部销售给XXX公司姚XX的。 本执法机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涉嫌经营假农药行为。刘XX农资经营店封存的133瓶假农药将另案处理。以上事实有农药质量抽样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应予认定。 当事人经营200g/升草铵膦水剂假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违法经营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处罚。在本机关立案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经过证据核对,本机关采纳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20元; 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752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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