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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6 17: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全国老百姓最关注的一件事情绝对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二审判决后国家高院的复核结果。在此本人对次事件不发表任何的个人看法,不过对于法院量刑是否公平、公证、我相信老百姓心里自然有杆秤!今天我想通过吴英的这一事件来谈谈我们自己行业里类似的问题,农资行业借贷和集资现象跟吴英事件也有很多相似之处。通过此事件,农资人应该从中避免和吸取教训,更加重视法律,合理合法的去发展自己的事业!
       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吴英案”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从以上吴英所犯下的罪行可以看出,主要是两点:
       第一点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这是近几年来对此罪名的解释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的主要原因。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从此项罪名我们可以看出,在现在的商业社会和经济体系中,特别是在商业经营中经常会出现借贷行为。就拿我们农资行业来说,本来属于薄利行业,再加上商品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保值性不强,生产设备和厂房的简陋,再加上固定资产的不稳定。如果想通过正规的国家金融机构融资贷款非常难。没有保值的物品和强大的固定资产做抵押,一般都得不到银行贷款。即便好不容易通过调查审核也需要很久的时间。农资行业本来是一个季节性较强的行业,资金需求时间较急。如果盼望通过金融机构复杂而漫长的贷款程序来应急,可能会影响销售季节。这样以来,很多的企业就想到了民间借贷,哪怕利息高一点,也能接受。因为民间借贷的程序没有那么烦琐复杂,能很快的贷到资金投入生产或销售。
       不过说到这里,我想给广大的农资朋友提个醒。如果自己的销售利润和贷款利息不能成正比或过份的低于贷款利息,那资金就会恶性循环。或者所贷的资金过多用于商品产出之外的投入,又不能在一定的时间内产生销售利润,就很容易出现资金链的断裂。所以希望朋友们在选择民间贷款之前要慎重的考虑清楚。本来民间贷款利息就比较高,如果不能正确的掌握,那肯定会产生反面的效果。如果贷款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偿还,可能就会出现吴英这样的类似情况。我们试想,本来民间贷款在人们看来就是一种正常不过的融资方式。只要你能利用好,那也许能给你带来更大的效益。那么如果吴英能正确合理的支配资金,不做一些反常规的投资经营,我想也不会出现后面的牢狱之灾!
       接着我们来看吴英的第二项罪名:
       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从此项罪名我们又可以看出,如今各行各业都在对消费者或客户进行各种方式的集资。不过我在这里说的是合法集资。合法和非法这两个定义其实很难去掌握,不过,我们先来看看,其他行业的一些集资行为。最多的行业应该是餐饮业、娱乐业、和服务业。我打个比方说,大家都知道,一些连锁的餐厅或酒店,都会让消费者办理一些会员卡或贵宾卡,然后让消费者往卡上存钱,钱存得越多,得到的优惠更多。其实看来这也是一种集资行为。但如果,集资方能很好的履行集资的优惠政策和义务,并能让消费者通过集资享受到更好的回报,那从另一种角度来说,这样的集资也是合理的。
       最近几年在农资行业也刮着一股集资风,很多的厂商都会在年底出台一些冬储款或预付款政策。比如说,一个地区的经销商和一个厂家合作的很愉快,产品也很畅销。在年底,厂家会让经销商提前预付货款,再按一定比例反利给经销商或者说是等额利息。其实,大部份的生产企业都有这样的做法。第一、厂家能在年底融到一些启动资金,第二、也带来了下年稳定的销售额。第三、通过预付款经销商也得到了资金上的实惠。一些资金实力强的经销商也很乐意这样的销售模式。这样的集资方式在农药行业近几年比较盛行。
       既然用这样的方式能集资到资金,说明客户对合作厂家的信任。但是有些厂家不能合理的安排资金,把从客户手里集资来的货款乱支配,到头来客户需要的产品不能及时供应或者抬高价格,让客户苦不堪言。甚至更有的小厂家把客户的资金收集后发现数量较大,卷款潜逃。从这些做法来看,那肯定属于非法集资,法律也会对这样的厂家严惩。所以,我希望广大农资行业的集资方能认真对待客户和资金,别让合法集资在农资行业变成非法集资。
       做为一个农资人,我只能用自己的角度去看待和浅析一些问题。从吴英案的开始到现在的二审判决,我时刻都在关注,每次都会去思考,从这个事件中,能给我和我所从事的这个行业带来什么样的警示和教训?如果事件发生在我和我所从事行业的同行身边,我们该去怎么面对?可能有时候我想得太多,不过我觉得任何正常的事,都可能会不正常。任何你认为合法的事都可能会不合法。所以,在经营和发展自己的事业的同时多去关注一点法律,多去了解一下法律。做一个懂法,合法的农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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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管理 发表于: 2012-2-26 19: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虽然已经判了,但是不管是专家还是民间,都在争议。。。思考农资的借贷,很有思想!

做一个思想的农业人!http://www.nongzi100.com
发表于: 2012-2-28 23: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优秀的帖子没有人回复啊,可叹!
我顶一下楼主!
联盟版主 发表于: 2012-2-29 07: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思想的人!有思想的农资人。确实值得我们思考。
猎人一剑,热爱农业,仗义、热情、热爱是我的特质。看见优秀人才就会两眼冒红心!优秀人才赶紧加入我们中国农资猎才网吧:http://www.joblc.com/
发表于: 2012-11-27 11: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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