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托管”模式该如何来推广 要想推广“土地托管”模式,首先就必须得找到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一模式的普遍人群。 上文中我们已经分析了,市场经济规律决定了资源的配置是由利益来决定的,哪里能产生利益资源就会往哪里流,谁有利益谁就会有积极性。那么,在中国当前的农村,有谁的利益是在农业生产过程可以不和农民的利益发生直接冲突的? 答案很简单,这一部分人就是农村里卖农资的!卖农资的不直接靠土地上的产出来赚钱,他们的利益来源于农资销售,农资销售的越多他们赚得就越多。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土地托管”这种形式,把农资销售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的统一起来,以调动卖农资的利益与积极性来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现代农业的切入点。这样就实现了双方的利益统一,卖农资的卖出去了农资,农民则实现了增产,双方皆大欢喜。而且搂草打兔子,顺便也会把我们多年来解决不了的农资行业的混乱局面从根上给予解决。 关于农资经营户: 在中国的广大农村里卖农资的到处都是,几乎每个村都有几家,这也是国外所没有的中国特色之一,是由我们的土地承包而产生的特色。而且,他们还是现在农村里最懂农业技术的群体,许多人在实践上甚至是比我们政府的专门的农技推广人员都要懂,是我们国家未来职业农民的最佳人选。(他们因土地承包而产生,而最终又要靠他们来解决土地承包自身的问题,是偶然也是必然) 由于卖农资的多,所以他们之间的竞争很激烈。目前他们之间的竞争主要是产品直接推销层面的竞争,靠打广告等方式竞争——“卖农资打广告”也是中国特色之一,很多地方的农资产品广告占据了县级电视台广告的半壁江山。 所以,在推广“土地托管”模式上,政府只需要引导农资经营户将竞争的方向和手段转到搞土地托管上来就行——谁搞土地托管,政府就支持谁,谁不搞就只能是等死,而且搞规模小了也不会活下去,所以国家只要稍微推动一下就能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铺开。(我们国家每年在农业方面投入那么多钱,真正能起作用的有多少?如果我们把这些钱中的一小部分拿出来向土地托管组织倾斜,土地托管模式就没有搞不成的道理) 另外,在推广“土地托管”模式中我们要注意是:虽然具体执行要靠广大村级农资经营户开展,但土地托管组织的建立一定不能是以村级为单位的,而应是最低以县级为单位来开展的。土地托管组织好歹也是一个“企业”,这不是村级农资经营户的能力水平所能支撑起来的,所以需要县级以上的“能人”才能运转起来,而且最佳的天然人选就是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农资经户与农资经营企业。 最后,一旦“土地托管”模式大面积推广了,就相当于我们国家的农业生产基本完全控制人在“少部分人”手里了,这有可能产生一些潜在风险。所以,最好是国家统一对土地托管组织进行政策性控股投资——控股而不参与具体经营,只对投资要求保值就行,增值部分给予社会股东和经营团队,但企业必须完成国家下达的调控任务(如因调控产生亏损,由国家另行补贴)。 五、“土地托管”模式的实践总结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土地托管”模式的发展基本上是“两极化”的——即,搞“服务半托”和“土地全托”的多,搞“服务全托”则基本没有。 搞“服务半托”的多,是因为这种模式最简单、最好搞,只是应农民的需要而提供服务,“一把一清”,不需要花力气动员农民、组织农民。但这种模式在本质上和农民自己单干并没有什么区别,不能真正实现集约化耕作,因为它的服务基本上是不打破“地界”的。 搞“土地全托”的多,是因为许多包地大户把自己的个人行为包装成了合作社行为。所以,这种模式和包地大户模式的局限性也是一样的,需要“低地租”为前置条件。 而“服务全托”之所以发展不起来,主要是因为“太费力气”——需要动员和组织农民,需要整合和购买农机,需要承担生产风险,……。所以,虽然从理论上分析,卖农资的应该是搞“服务全托”积极分子和主力军,然而现实是他们不搞“服务全托”也能赚钱,因而尽管他们很清楚这么搞是好事,但也不愿意去主动“费力气”——所以,需要政府来进行引导和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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